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朝霖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
被 告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被 告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易真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達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鴻鵬
被 告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吉和
被 告 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秋生
被 告 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燦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0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十五號被告張朝霖
等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
停止審判。
理 由
一、
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
起訴者,得於其判
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
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印刷
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等因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偵字第737 號起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審理
。惟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
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
製藥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
印刷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均為
法人身分,其等被訴之違反藥事法第87條之罪,其等行
為時之代表人、受雇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
以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起訴,
經本院
另案104 年度訴字第45號案件受理,尚未審結,有
起
訴書(見本院卷第2 頁至第10頁反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189 頁)在卷
可稽。又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
罰金」,因認本件犯罪之成立需以本件被告之負責人被訴
之犯罪為斷,本院認有必要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前,依刑事訴
訟法第295 條規定,裁定停止本罪之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