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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朝霖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被   告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易真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達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鴻鵬 被   告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吉和 被   告 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秋生 被   告 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燦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0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十五號被告張朝霖 等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 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 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印刷 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等因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 度偵字第737 號起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審理 。惟本件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禾興藥業有限 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順安生物科技 製藥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崧彩色 印刷有限公司、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均為法人身分,其等被訴之違反藥事法第87條之罪,其等行 為時之代表人、受雇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 以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起訴, 經本院另案104 年度訴字第45號案件受理,尚未審結,有起 訴書(見本院卷第2 頁至第10頁反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189 頁)在卷可稽。又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因認本件犯罪之成立需以本件被告之負責人被訴 之犯罪為斷,本院認有必要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前,依刑事訴 訟法第295 條規定,裁定停止本罪之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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