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仁惠
被 告 盧文發
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
律師
被 告 張天耀
被 告 梁俊雄
被 告 謝馥鎂
前列羅仁惠、謝馥鎂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俊雄
前列張天耀、梁俊雄、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前列張天耀、梁俊雄、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
前列張天耀、梁俊雄、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
院刑事第二法庭
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