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蕭澤良
涂金龍
何美鈴
王佩茵
被 告 羅嘉儂
被 告 航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建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156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嘉儂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
在案,依
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