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蕭澤良       涂金龍       何美鈴       王佩茵 被  告  羅嘉儂 被  告  航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156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嘉儂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 在案,依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