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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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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邱文娟       黃明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被   告 郭順興       龍盈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被告郭順興、龍盈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郭順興業務過失致死 案件(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經原告邱文娟、黃明照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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