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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章寅 選任辯護人 蘇唯綸律師 被   告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文津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張寀穜       邱欣耀 選任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卓文華       富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月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吳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7496號、103 年度偵字第4198號、104 年度偵字第6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菁華環保企業有限 公司、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張寀穜、邱欣耀、卓文華、富 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建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