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章寅
選任辯護人 蘇唯綸
律師
被 告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文津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張寀穜
邱欣耀
選任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卓文華
富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月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吳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7496號、103 年度偵字第4198號、104 年度偵字第6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菁華環保企業有限
公司、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張寀穜、邱欣耀、卓文華、富
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建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