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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曾耀輝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 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蘇孟迪       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蘇孟 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憑(見本院交易卷 第200 頁),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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