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許遠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簡字第1726號中華民國 105 年12月12日刑事簡易判決(105 年度偵字第239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遠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遠芳明知銀合歡樹木係國家管領所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27日10時許前 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隆安汽車有限公司所有之 自用小貨車,前往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旱地及 屏東縣○○鄉○○段○○○ ○號林地內,徒手竊取屏東縣政府 獅子鄉公所派員砍伐切割後堆置於上開土地之銀合歡樹木約 2 噸,而將之搬運至上開車輛上。於同年月27日10時許, 警察至上開土地巡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許遠芳於原審自白,經原審裁定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魯張學承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屏東 縣政府獅子鄉公所出具之委任書、土地登記簿謄本、贓物領 據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2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本院 以101 年度訴字第8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1 年度 簡字第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1 年度簡字第18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首開3 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與末罪接續執行,於103 年11月9 日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銀合歡 為外來有害植物,故經獅子鄉公所依「105 年度原住民族地 區土地及自然資源保育計畫」將前述土地上之銀合歡移除, 並暫置於上開土地上,有偵查卷附獅子鄉公所出具之委任書 可憑,可見被告所撿拾者,係所有權人擬移除之有害植物, 更非貴重之林木,其所致被害人之危害及犯罪所得均屬低微 ,且被告撿拾之目的,係為供附近「龍峰寺」燒熱水之用, 亦經證人孔聖陳明,尚與一般竊盜犯係圖一己之私利情形有 別,而公訴檢察官亦為被告之利益請求從輕量刑,故被告以 原審量刑過重為理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量 刑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撤銷 改判。茲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多項前科,有其前科表可憑,素行不佳、其犯罪動機 係為供龍峰寺燒熱水之用,竊取獅子鄉公所所有之銀合歡林 木,造成獅子鄉公所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惟其於本院犯後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劣,且該批銀合歡樹木之價值僅約2 千 元,復已由被害人屏東縣政府獅子鄉公所委由魯張學承領回 ,被告犯罪所造成之實害應已降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檢察官建議,被告當庭表示同意),並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犯罪所得之銀合歡,均已經被害人領回,有警卷所附 贓物領據可憑,自無傭再行諭知沒收;且被告竊盜所用之車 輛,車籍登記為隆安汽車有限公司所有,尚無證據證明屬被 告所有,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 、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