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頂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汪旺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 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違反農藥 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6 日106 年度訴 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於106 年9 月20日收受判決,並於同 年月3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 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