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頂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汪旺恩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
內補正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
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違反農藥
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6 日106 年度訴
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於106 年9 月20日收受判決,並於同
年月3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
法裁定
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