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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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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李昭憲       陳和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張昱政       新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基峰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5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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