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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803 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永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不實製造日期之「六和肥10 號」伍包及「六和肥12號」柒包,均沒收之;又犯損壞封印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一)郭永俊係建宜農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宜公司,址設屏 東縣○○市○○○路00○0 號1 樓)負責人,營業項目為 肥料製造業、肥料批發業,主要營業內容係販售六和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和化工)代理進口之「六合肥」系 列肥料產品。郭永俊明知不得銷售逾有效日期之肥料,亦 明知若農民使用逾期肥料,可能造成農產品產量下降,並 對土壤造成傷害,卻為貪圖不法利益及降低建宜公司之財 務損失,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05 年10月間某日,在六和化工提供、無製造日期之彩 色標籤上,自行打印表示為製造日期之錯誤數字,再重複 黏貼在「六和肥10號」5 包及「六和肥12號」7 包之肥料 產品上,遮蓋已逾期或即將逾保存期限之原黑白標籤,偽 以當年度(即105 年)進口之正常肥料,並以每包10公斤 裝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順仁 農藥行吳月麗,再轉售予農民黎進仁使用,致其農產品產 量因肥料品質不良而下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下稱屏東縣調查 站)、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於105 年11月30日至建宜公司 廠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肥料產品(含逾期偽 造不實製造日期之產品),因扣案物品數量龐大,故由屏 東縣政府農業處人員貼上查封標示後責付交由郭永俊放在 建宜公司原處保管。 (二)郭永俊基於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標示效力之犯意,於105 年11月30日屏東縣調查站查封時至105 年12月20日屏東縣 調查站人員前往清點數量前之某日,將貼於扣案物品上之 責付保管封條撕毀,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郭永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之自 白(見本院卷第29頁正面至第30頁正面、第101 頁正面), 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永俊在上開「六和肥10號」5 包 及「六和肥12號」5 包之彩色標籤上,偽造表示用意為證明 製造日期之數字符號,應屬偽造準私文書,則被告據以出售 予不知情之順仁農藥行,再由順仁農藥行轉售農民即被害人 黎進仁,自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又損壞、 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 力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是前開條文構成要件客體公務 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又前項規定,所謂公 務員所施之封印,雖與同條所謂查封之標示別為一事,要必 公務員以禁止物之漏逸、使用或其他之任意處置為目的,所 施封緘之印文,始足當之(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8 號判例 意旨參照),例如投票櫃上之封條;惟封條在尚未實施封禁 之前,僅為前罪公務員掌管之文書,非本罪之封印(最高法 院25年上字第312 號判例參照)。而所謂「查封之標示」, 係指公務員因查封特定物所為之標記或告示,例如動產之烙 印或火漆印,查封不動產之揭示等。此外,刑法第139 條所 謂「除去」,即將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變異其原所在場所,自 原位置移至他處之謂,至移去距離之遠近或移動後曾否回復 原狀,均非所問;該條規定所謂「損壞」,係指物理上之毀 損或破壞,致事實上喪失效用而言,至其使喪失效用之全部 抑或一部,則非所問。查本案對被告所有之如起訴書附表編 號1 至11所示之物為查封貼蓋之封條,應係封印,且依被告 於偵查自承扣押物封條為其撕毀放在旁邊等情(見106 年度偵字第803 號卷第59頁),應屬「損壞封印」之行為態 樣。是核被告就前述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前述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 第139 條之損壞封印罪。 四、對公訴意旨之更正、不另為無罪之知: (一)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郭永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數量為「六和肥10號」5 包以上及「六和肥12號」7 包以 上云云。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黎進仁於警詢中證稱:當時我 總共買了每包10公斤的六合肥10號肥料5 包、六合肥12號 肥料7 包(共計12包)單價為每包1500元。我將這批肥料 載回荔枝園後發現,這批六合肥10號、12號肥料早已超過 保存期限(102 年出廠,保存期限2 年),我隨即跟「順 仁農藥行」反應此事,然後郭永俊便與我聯繫,願意將這 批肥料收回,再給我符合保存期限的新肥料,但當我將新 肥料載回後,發現標籤上105 年3 月出廠的肥料竟貼有雙 層標籤;將上層標籤撕下後發現,這批新肥料的原始標籤 早在103 年11月就已經出廠(保存期限2 年),到今年( 105 年)11月到期等情(見105 年度他字第2611號卷第10 頁正反面)及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01 頁正面)等情,均不能證明尚有其他黏貼不實製造日期之 「六和肥10號」及「六和肥12號」,卷內亦乏其他證據足 認尚有其他偽造不實製造日期之肥料。從而,檢察官既未 具體起訴六和肥10號「5 包以上」及六和肥12號「7 包以 上」之數量,則逾越前述事實(一)所認定之「六和肥10 號」5 包及「六和肥12號」7 包之數量部分,原應諭知被 告無罪之判決,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被告前開經 本院認定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之接續關 係,揆諸前揭說明,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為起訴犯罪 事實之一部減縮。 (二)公訴意旨雖稱過期或即將逾保存期限之肥料,使用後會對 土壤造成傷害云云。惟卷內除證人黎進仁之臆測外,並無 證據足以佐證,亦與本件構成要件事實不具重要關聯性, 應屬贅載,難認屬實,故予以更正。 (三)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郭永俊前述事實(二)部分,應論以 刑法第139 條之除去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罪嫌云云,惟被 告所撕毀之物為封條,並非查封之標示,業據被告於偵查 中坦承無訛(見106 年度偵字第803 號卷第59頁),並有 屏東縣站調查官謝言106 年9 月20日職務報告1 份附卷 可佐(見前揭卷第62頁正反面),故被告所為撕毀扣押物 封條之行為應係刑法第139 條所稱之「損壞」,而非「除 去」,且損壞之物亦為「封印」而非「查封之標示」,是 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五、被告郭永俊將上開黏貼錯誤製造日期之「六和肥10號」5 包 及「六和肥12號」5 包之肥料產品,販賣予不知情之順仁農 藥行,再透過順仁農藥行人員轉售予一般農民,係利用順仁 農藥行吳月麗對農民即被害人黎進仁為本件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詐欺取財犯行,為間接正犯。 六、被告郭永俊就前述事實(一)所示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於時間、地 點密接之際,將自行打印錯誤製造日期之彩色標籤重複黏貼 在「六和肥10號」5 包及「六和肥12號」7 包之肥料產品上 ,係接續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再據以行使,販賣予不知情之 順仁農藥行人員出售,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乃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2 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為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除去公務員 所查封之標示等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七、爰審酌被告郭永俊身為建宜公司負責人,明知不得銷售逾有 效日期之肥料,亦明知若農民使用逾期肥料,可能造成農產 品產量下降,卻貪圖不法利益及降低建宜公司之財務損失, 在六和化工提供、無製造日期之彩色標籤上,自行打印錯誤 之製造日期,再重複黏貼在「六和肥10號」5 包、「六和肥 12號」7 包之肥料產品上,並遮蓋已逾期或即將逾保存期限 之原黑白標籤,偽以當年度進口之正常肥料,並以每包10公 斤裝為15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順仁農藥行,再轉售 予一般農民使用,致其農產品產量因肥料品質不良而下降。 又將貼於扣案物品上之責付保管封條撕毀,所為甚有不該; 惟念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 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 頁),素行良好,且雖一度否認犯 行,惟仍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認罪,態度尚可,考量 被告之年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各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 、損壞封印罪2 罪間之同質性高低、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八、沒收: (一)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六合肥12號」10公 斤共53包、「六合肥10號」10公斤共17包,其中偽造不實 製造日期「六和肥10號」5 包及「六和肥12號」7 包,為 被告郭永俊偽造不實製造日期後所用以行使及著手實行詐 欺取財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至其 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因前經檢察官同意發還 被告,現已無法查知黏貼不實製造日期之「六和肥10號」 及「六和肥12號」之確實數量,有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 查站107 年2 月13日調屏法字第10770504120 號函1 份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6頁),故逾越上開認定有罪數量之 部分,難認與本案有關,不得宣告沒收,而扣案帳冊等物 僅具證據價值,無沒收之必要,不另宣告沒收,公訴意旨 聲請就上開「六和肥10號」5 包及「六和肥12號」7 包以 外部分宣告沒收云云,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被告郭永俊先前販售之「六和肥10號」5 包及「六和肥12 號」7 包,均已回收,且不知情之順仁農藥行吳月麗已辦 理退貨,被告並未收錢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陳甚明(見本院卷第30頁正面),核與證人吳月麗於本院 訊問中證述:被告這12包都沒有收款,從頭到尾錢都沒有 支付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00 頁正反面),是本件依卷 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不另宣告沒收。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2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139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十、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803號 被 告 郭永俊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永俊係建宜農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宜公司,址設屏東 縣○○市○○○路00○0 號1 樓)負責人,營業項目為肥料 製造業、肥料批發業,主要營業內容係販售六和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六和化工)代理進口之「六合肥」系列肥料產 品。郭永俊明知不得銷售逾有效日期之肥料,亦明知若農民 使用逾期肥料,可能造成農產品產量下降,並對土壤造成傷 害,卻為貪圖不法利益及降低建宜公司之財務損失,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間某日 ,在六和化工提供、無製造日期之彩色標籤上,自行打印錯 誤之製造日期,再重複黏貼在「六和肥10號」(至少5 包) 及「六和肥12號」(至少7 包)之肥料產品上,並遮蓋已逾 期或即將逾保存期限之原黑白標籤,偽以當年度(105 年) 進口之正常肥料,並以每包10公斤裝新臺幣(下同)1500元 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順仁農藥行,再轉售予一般農民使 用,致其農產品產量因肥料品質不良而下降,並對土壤造成 傷害。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以 下簡稱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於105 年11月 30日至建宜公司廠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肥料產 品(含逾期改標產品),因扣案物品數量龐大,故由屏東縣 政府農業處人員貼上查封標示後責付交由郭永俊放在建宜公 司原處保管。郭永俊竟另基於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標示效 力之犯意,於105 年11月30日屏東縣調查站查封時至同年12 月20日屏東縣調查站人員前往清點數量前之某日,將貼於扣 案物品上之責付保管封條撕毀,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郭永俊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僅坦承其為六和化工經│ │ │中之供述 │銷商及撕毀扣案物上責付保│ │ │ │管封條等事實,否認偽造文│ │ │ │書及詐欺之犯行,先辯稱:│ │ │ │新舊標籤都是六和化工貼在│ │ │ │肥料產品上的,現場另外查│ │ │ │扣的彩色標籤是六和化工給│ │ │ │我作為推銷用的說明書,過│ │ │ │期肥料我會退還給六和化工│ │ │ │,製造日期以外層的彩色標│ │ │ │籤為主,內層的黑白標籤是│ │ │ │六和化工之疏失,所以用正│ │ │ │確的彩色標籤蓋住錯誤的黑│ │ │ │白標籤云云;嗣又改稱: │ │ │ │105年6月間,因客戶急需肥│ │ │ │料,倉庫內剩下幾包,上面│ │ │ │沒有製造日期,也沒有黑白│ │ │ │標籤,只有彩色標籤,我去│ │ │ │文具行買印章,在公司工廠│ │ │ │內,依照公司之進貨期間,│ │ │ │蓋印今年105年3月間為製造│ │ │ │日期,約在今年6、7月間將│ │ │ │這批肥料賣給客戶,印象中│ │ │ │僅出售5包以下,是因為客 │ │ │ │戶急著要,我就依出貨日期│ │ │ │推算,不知道這樣算偽造文│ │ │ │書云云 │ ├──┼───────────┼────────────┤ │ 2 │證人黎進仁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證人黎進仁向順仁農藥│ │ │ │行購買六和化工之六合肥肥│ │ │ │料有逾保存期限之情形,向│ │ │ │順仁農藥行反應此事後,建│ │ │ │宜公司派人持貼有雙層標籤│ │ │ │之六合肥肥料來換貨,舊標│ │ │ │籤製造日期為103 年11月,│ │ │ │有效期限2 年,新標籤製造│ │ │ │日期105年3 月,有效期限2│ │ │ │年,自認受騙,且因使用逾│ │ │ │期肥料造成其荔枝減產、收│ │ │ │入銳減等事實 │ ├──┼───────────┼────────────┤ │ 3 │證人即六和化工業務王鈞│證明被告向六和化工訂購六│ │ │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合肥肥料,六和化工出售肥│ │ │ │料予建宜公司時只貼有黑白│ │ │ │標籤,六和化工曾寄送無製│ │ │ │造日期之彩色標籤給被告,│ │ │ │是因為肥料上貼的黑白標籤│ │ │ │字體太小,農民不方便辨識│ │ │ │閱讀,彩色標籤的字體大一│ │ │ │點,比較容易閱讀,但是彩│ │ │ │色標籤上面沒有打印日期,│ │ │ │故彩色標籤上的製造日期確│ │ │ │定不是六和化工打印等事實│ ├──┼───────────┼────────────┤ │ 4 │證人即六和化工業務經理│證明被告向六和化工訂購六│ │ │余楊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合肥8 號、10號12號等肥料│ │ │證述 │,被告曾向六和化工反應肥│ │ │ │料產品上貼之原始黑白標籤│ │ │ │字體過小,希望有較清晰之│ │ │ │標示,故六和化工郵寄製造│ │ │ │日期空白之彩色標籤,方便│ │ │ │讓農民辨識,如果肥料過期│ │ │ │,因為數量較少,會特別通│ │ │ │融更換新貨給被告之事實 │ ├──┼───────────┼────────────┤ │ 5 │證人即建宜公司會計洪惠│證明被告向六和化工業務王│ │ │秋於警詢之證述 │鈞弘聯繫購入六和化工代理│ │ │ │之六合肥8 號、10號、12號│ │ │ │等肥料,建宜公司稱其向農│ │ │ │民推銷時,需有肥料產品的│ │ │ │詳細說明,故六和化工寄出│ │ │ │彩色標籤給建宜公司,肥料│ │ │ │逾期會收回不再販售之事實│ ├──┼───────────┼────────────┤ │ 6 │證人即建宜公司物流人員│證明被告向六和化工訂購六│ │ │蔡世凱於警詢之證述 │合肥8號、10號等肥料,105│ │ │ │年11月間,駕駛車牌號碼 │ │ │ │0959-PY號自用小貨車,前 │ │ │ │往屏東縣潮州鎮墾親路2 之│ │ │ │20號,替農民黎進仁更換逾│ │ │ │期肥料之事實 │ ├──┼───────────┼────────────┤ │ 7 │證人即建宜公司人員蔡柏│證明被告向六和化工訂購六│ │ │亨於警詢之證述 │合肥8號、10號等肥料,105│ │ │ │年10月中旬,萬巒鄉順仁農│ │ │ │藥行吳月麗打電話給被告,│ │ │ │稱農民反應建宜公司轉售之│ │ │ │六合肥外包裝有雙層標籤,│ │ │ │雙層標籤上之保存日期及製│ │ │ │造日期不同,被告指示其去│ │ │ │了解詳情,其到場發現確實│ │ │ │有上列情形,於105 年11月│ │ │ │中旬,與證人蔡世凱至潮州│ │ │ │鎮替農民黎進仁更換肥料之│ │ │ │事實 │ ├──┼───────────┼────────────┤ │ 8 │證人即耀農農藥行負責人│證明被告販售六和化工之六│ │ │童耀寬於警詢之證述 │合肥肥料予下游農藥行業者│ │ │ │之事實 │ ├──┼───────────┼────────────┤ │ 9 │證人即福品農藥行負責人│證明被告販售六和化工之六│ │ │王雪芳瑜於警詢之證述 │合肥肥料予下游農藥行業者│ │ │ │之事實 │ ├──┼───────────┼────────────┤ │ 10 │證人即順仁農藥行負責人│證明105 年10月中旬,農民│ │ │吳月麗於警詢之證述 │黎進仁向證人吳月麗購買六│ │ │ │合肥10號5包、12號7包肥料│ │ │ │,黎進仁向其反應該批肥料│ │ │ │業已過期,建宜公司隨即替│ │ │ │黎進仁換貨,惟黎進仁又向│ │ │ │其反應新更換之肥料仍係過│ │ │ │期肥料,且包裝上貼有雙層│ │ │ │標籤,舊標籤製造日期為 │ │ │ │103年11月,新標籤製造日 │ │ │ │期為105年3月5日等事實 │ ├──┼───────────┼────────────┤ │ 11 │國產製(進)肥料檢舉案│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訪談紀錄表、違反肥料管│ │ │ │理法辦法訪談紀錄、法務│ │ │ │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扣押│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 │ │ │單、封存物品清冊、肥料│ │ │ │保管切結書、建宜公司六│ │ │ │合肥出貨紀錄、六和肥產│ │ │ │品之黑白標籤與彩色標籤│ │ │ │、職務報告 │ │ └──┴───────────┴────────────┘ 二、核被告郭永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條 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139條 除去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 告觸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為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除去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 等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併罰。至扣案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檢察官 鍾佩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萬國慶 起訴書附表: ┌──┬──────────┬───┬───┬──────┐ │編號│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 ├──┼──────────┼───┼───┼──────┤ │ 1 │六合肥12號 │1kg │140包 │僅1包入庫, │ │ │ │ │ │其餘發還 │ │ │ ├───┼───┼──────┤ │ │ │10kg │53包 │已發還 │ ├──┼──────────┼───┼───┼──────┤ │ 2 │六合肥8號 │10kg │23包 │僅1包入庫, │ │ │ │ │ │其餘發還 │ ├──┼──────────┼───┼───┼──────┤ │ 3 │六合肥10號 │10kg │17包 │僅1包入庫, │ │ │ │ │ │其餘發還 │ │ │ ├───┼───┼──────┤ │ │ │1kg │259包 │已發還 │ ├──┼──────────┼───┼───┼──────┤ │ 4 │六合肥33號 │1kg │10包 │已發還 │ ├──┼──────────┼───┼───┼──────┤ │ 5 │六合植物補 │1L │72罐 │已發還 │ │ │ ├───┼───┼──────┤ │ │ │500ml │8罐 │已發還 │ ├──┼──────────┼───┼───┼──────┤ │ 6 │六合神農寶 │1kg │220包 │已發還 │ ├──┼──────────┼───┼───┼──────┤ │ 7 │六合金根旺 │10kg │20包 │已發還 │ ├──┼──────────┼───┼───┼──────┤ │ 8 │活力勇 │500ml │20包 │已發還 │ ├──┼──────────┼───┼───┼──────┤ │ 9 │六合活力勇 │1L │2罐 │已發還 │ ├──┼──────────┼───┼───┼──────┤ │ 10 │果喜液劑 │500ml │23罐 │已發還 │ ├──┼──────────┼───┼───┼──────┤ │ 11 │六合花果精 │1L │108罐 │已發還 │ ├──┼──────────┼───┼───┼──────┤ │ 12 │送貨單 │ │1件 │入庫 │ ├──┼──────────┼───┼───┼──────┤ │ 13 │六和化工統一發票 │ │1件 │入庫 │ ├──┼──────────┼───┼───┼──────┤ │ 14 │六和化工肥料產品目錄│ │1件 │入庫 │ ├──┼──────────┼───┼───┼──────┤ │ 15 │六和化工出貨包裝單(│ │1件 │入庫 │ │ │出貨地點) │ │ │ │ ├──┼──────────┼───┼───┼──────┤ │ 16 │建宜農化科技有限公司│ │1本 │入庫 │ │ │銷貨帳冊 │ │ │ │ ├──┼──────────┼───┼───┼──────┤ │ 17 │六和化工寄送農藥罐 │ │1個 │入庫 │ ├──┼──────────┼───┼───┼──────┤ │ 18 │六合肥12號標籤 │ │1包 │入庫 │ ├──┼──────────┼───┼───┼──────┤ │ 19 │電磁資料 │ │1片 │入庫 │ ├──┼──────────┼───┼───┼──────┤ │ 20 │六和化工王鈞弘名片與│ │1件 │入庫 │ │ │目錄 │ │ │ │ ├──┼──────────┼───┼───┼──────┤ │ 21 │銷貨簿(安慶農業資材│ │1本 │入庫 │ │ │有限公司)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