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4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萬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5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萬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萬福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佯以 分期付款購車之方式詐騙他人,所為不僅破壞交易秩序,並 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且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以彌補 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 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佯以購買機車分期付款之方式,向告訴人申請分期 付款,致告訴人誤信為真,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此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7700 0 元,且未據扣案,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851號 被 告 張萬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萬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 其無購車之真意,竟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址設屏東縣瑪 家鄉三和村美園巷之豐結機車行佯稱購買機車1部,並向該 車行配合之穎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穎檠公司)佯稱申請分 期付款,致穎檠公司負責人馮正達陷於錯誤,誤認張萬福有 購買機車及按期繳交分期款項之真意及能力,穎檠公司遂核 准上開貸款,而將上開機車價款新臺幣(下同)77,000元悉 數給付予豐結機車行,以受讓豐結機車行對張萬福之買賣價 金債權,並約定均以15期分期支付,每期分別繳納6,550元 。張萬福於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 於106年10月23日將車出賣予左奇穎,並將該車過戶予左 奇穎名下。 二、案經穎檠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萬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即穎檠公司負責人馮正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在卷 ,並有借貸切結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異動登記書各 1 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犯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嫌堪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盈 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 壽 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