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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麥正盛 法定代理人 麥正泰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