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麥正盛
法定
代理人 麥正泰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