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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宋雲連 被   告 丘宏安       達逸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396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由本 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39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 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