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宋雲連
被 告 丘宏安
達逸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楊淑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396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由本
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396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該
刑事判決
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