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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桂娥       陳玉蕙       羅徐鳳來 被   告 林清景       金泉興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林清景、金泉興貿易有限公司因被告林清景業務過失致 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6 號),經原告陳桂娥、陳玉蕙、羅 徐鳳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是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