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豪犯
公然侮辱罪,處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俊豪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
審
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恣意以前開言詞辱罵
告訴人黃睿詮,無
視他人之人格尊嚴,且
迄今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難認有
填補其所生損害之意,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無前科,素行
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情節、
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67號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豪係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其與地雅子室內
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睿詮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上午
10時許,在位於屏東縣○○鄉○○路○ 號之國立海洋生物博
物館第一研究中心1 樓進行海洋生物教育中心第二級工程會
議。
詎陳俊豪於同日10時30分許,因對黃睿詮施作工程進度
落後及施工品質不佳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助理董倍如、旺嶸空調公司員
工張中平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展示組組主任陳汶珍等10餘
人在場且
公眾得自由進出之公開場合,對黃睿詮辱罵「他真
是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睿詮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陳俊豪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黃睿詮發生
衝突,惟
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施
工不良,伊請告訴人改善,係執行公務監督告訴人之範圍,
當日伊沒罵告訴人,可能是伊請告訴人改善導致他心裡不舒
服等語。經查:雖
證人即武藏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助理
董倍如於偵查中
具結後證稱:因為告訴人覺得我們對他們施
壓,所以工程結束後才會提告本案,但當時在場我不記得被
告有罵告訴人等節,然證人即旺嶸空調公司員工張中平於偵
查中具結後證稱:當日討論工程時,因被告講到比較生氣,
就說如果有雄三飛彈要拿來射告訴人,之後被告就說「他(
即告訴人)真是王八蛋」,而且被告說的時候有看向告訴人
,當時在場者約有10人,會議場地大門是打開的,並未限制
身分始得進入該會議場地等節,核與證人陳汶珍於偵查中具
結後證稱:當時被告在會議中對告訴人有情緒性的話語,但
有無罵「王八蛋」因時間久遠已不記得等節大致相符,足認
於上開時、地被告與告訴人確實發生衝突,且證人張中平上
開證述內容與其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一致,又其與被告、
告訴人均無僱傭或親戚關係,從而可認其證詞之可信性顯然
較證人董倍如之證述內容為高。準此,
堪認被告有於上開時
、地此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辱罵告訴人「王八蛋」等言語
。被告上開所辯,應係臨訟
卸責之詞,難認為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周亞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博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