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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4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智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950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易字第13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自白犯罪,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逾越牆垣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準備程序 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0頁)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所謂「牆垣」係指以土磚石作成者,包括住宅或建築物之 牆壁,及圍繞房屋或其庭院土地上之圍牆。被告攀爬踰越昇 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傳公司)對外之圍牆入內,著 手竊取告訴人乙○○所管領之電線2 綑未得逞,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牆垣竊 盜未遂罪。 三、被告已著手逾越牆垣竊盜行為之實施,然未生竊得財物之結 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 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自民國103 年間起,有多次竊盜前案記錄,經 法院判處拘役確定,最後一次竊盜案件甫於107 年3 月4 日 執行完畢(本件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0頁),素行不佳,且 其正值青壯,不思勉力工作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缺錢 花用,趁夜間無人看管之際,攀爬踰越曾就職過之昇傳公司 所屬工廠對外之圍牆入內,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電線2 綑, 價值新臺幣1 萬5000元,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述甚明(見警 卷第7 頁),所為甚有不該;惟念被告雖於警、偵訊一度否 認,但其已於與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 竊取電線2 綑尚未得逞,即為保全人員發現而報警,經警當 場逮捕而查獲,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本次沒有損失, 不需要賠償,對刑度沒有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9頁),可 見所生損害尚屬輕微,考量其年紀尚輕、智識程度(高職 肄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生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見 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 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為本件逾越牆垣竊盜犯行為未遂,並無犯罪所得,且 著手竊取之電線2 綑亦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 卷可佐(見警卷第18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李忠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95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巷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3 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址設屏東縣○○鄉○○路○○號 之昇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工廠時,趁無人看管之際,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牆垣竊盜之犯意,攀爬踰越 該工廠對外之圍牆入內,著手竊取乙○○所管領之電線2 綑 ,惟因誤觸警報器,甲○○事事跡敗露,遂未得手而離去。 因保全人員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甲○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查中之供述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在外面有仇人,怕被仇 │ │ │ │ 家追殺,所以用毛巾把 │ │ │ │ 車牌遮掩等語,被告所 │ │ │ │ 為顯係為逃避追緝之事 │ │ │ │ 實。 │ │ │ │(3)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翻牆進入上址工廠內係 │ │ │ │ 為跟證人蔡孟翰即被告 │ │ │ │ 之前同事借錢等語,惟 │ │ │ │ 與證人蔡孟翰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顯有出入之事實 │ │ │ │ 。 │ │ │ │(4)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不知道有保全可以通知 │ │ │ │ ,故以翻牆方式進入上 │ │ │ │ 址工廠內等語,揆諸被 │ │ │ │ 告曾於上址工廠任職, │ │ │ │ 衡情應可知有保全人員 │ │ │ │ 負責門禁出入,被告所 │ │ │ │ 為顯係為逃避追緝之事 │ │ │ │ 實。 │ │ │ │(5)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突然尿急,故快速跑進 │ │ │ │ 廁所等語,惟與證人蔡 │ │ │ │ 孟翰、楊義煇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顯有出入,應係 │ │ │ │ 行竊未果逃避追緝之事 │ │ │ │ 實。 │ ├──┼───────────┼────────────┤ │ 2 │證人蔡孟翰於警詢時及偵│(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查中之證述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而逃避追 │ │ │ │ 緝之事實。 │ │ │ │(3)證人蔡孟翰與被告無何 │ │ │ │ 交情,且前無金錢往來 │ │ │ │ 之情事,被告所辯顯係 │ │ │ │ 矯飾之詞之事實。 │ ├──┼───────────┼────────────┤ │ 3 │證人楊義煇於警詢時及偵│(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查中之證述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而逃避追 │ │ │ │ 緝之事實。 │ ├──┼───────────┼────────────┤ │ 4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指訴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之事實。 │ ├──┼───────────┼────────────┤ │ 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告訴人所管領之電線2 綑遭│ │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竊取之事實。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 │ │1 份及照片2 張 │ │ ├──┼───────────┼────────────┤ │ 6 │照片2張 │被告有騎乘車牌號碼000- │ │ │ │KEM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 │ │ │址工廠之事實。 │ ├──┼───────────┼────────────┤ │ 7 │偵查報告1紙 │(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之事實。 │ ├──┼───────────┼────────────┤ │ 8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1 份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而逃避追 │ │ │ │ 緝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同條第1 項第2 款 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所為前開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 為之實行,惟未竊得財物,其犯罪尚屬未遂,請依刑法第25 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檢 察 官 李忠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書 記 官 郭潔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