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智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950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易字第132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
自白犯罪,經本院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逾越牆垣竊盜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
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準備程序
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0頁)外,餘與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
按所謂「牆垣」係指以土磚石作成者,包括住宅或建築物之
牆壁,及圍繞房屋或其庭院土地上之圍牆。被告攀爬踰越昇
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傳公司)對外之圍牆入內,
著
手竊取
告訴人乙○○所管領之電線2 綑未得逞,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牆垣竊
盜未遂罪。
三、被告已著手逾越牆垣竊盜行為之實施,然未生竊得財物之結
果,為
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
減輕其刑。
四、爰
審酌被告前自民國103 年間起,有多次竊盜前案記錄,經
法院判處
拘役確定,最後一次竊盜案件甫於107 年3 月4 日
執行完畢(本件不構成
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0頁),素行不佳,且
其正值青壯,不思勉力工作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缺錢
花用,趁夜間無人看管之際,攀爬踰越曾就職過之昇傳公司
所屬工廠對外之圍牆入內,竊取
告訴人所管領之電線2 綑,
價值新臺幣1 萬5000元,
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述甚明(見警
卷第7 頁),所為甚有不該;惟念被告雖於警、偵訊一度否
認,但其已於與本院準備程序坦承
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且
竊取電線2 綑尚未得逞,即為保全人員發現而報警,經警當
場
逮捕而查獲,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本次沒有損失,
不需要賠償,對刑度沒有意見
等情(見本院卷第39頁),可
見所生損害尚屬輕微,
暨考量其年紀尚輕、
智識程度(高職
肄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生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見
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
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為本件逾越牆垣竊盜犯行為未遂,並無
犯罪所得,且
著手竊取之電線2 綑亦已發還告訴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附
卷可佐(見警卷第18頁),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李忠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95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巷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3 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址設屏東縣○○鄉○○路○○號
之昇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工廠時,趁無人看管之際,
意
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牆垣竊盜之犯意,攀爬踰越
該工廠對外之圍牆入內,著手竊取乙○○所管領之電線2 綑
,惟因誤觸警報器,甲○○事事跡敗露,遂未得手而離去。
嗣因保全人員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以
現行犯逮捕甲○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查中之供述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在外面有仇人,怕被仇 │
│ │ │ 家追殺,所以用毛巾把 │
│ │ │ 車牌遮掩等語,被告所 │
│ │ │ 為顯係為逃避追緝之事 │
│ │ │ 實。 │
│ │ │(3)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翻牆進入上址工廠內係 │
│ │ │ 為跟
證人蔡孟翰即被告 │
│ │ │ 之前同事借錢等語,惟 │
│ │ │ 與證人蔡孟翰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
顯有出入之事實 │
│ │ │ 。 │
│ │ │(4)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不知道有保全可以通知 │
│ │ │ ,故以翻牆方式進入上 │
│ │ │ 址工廠內等語,
揆諸被 │
│ │ │ 告曾於上址工廠任職, │
│ │ │ 衡情應可知有保全人員 │
│ │ │ 負責門禁出入,被告所 │
│ │ │ 為顯係為逃避追緝之事 │
│ │ │ 實。 │
│ │ │(5)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 │
│ │ │ 突然尿急,故快速跑進 │
│ │ │ 廁所等語,惟與證人蔡 │
│ │ │ 孟翰、楊義煇於偵查中 │
│ │ │ 之證述顯有出入,應係 │
│ │ │ 行竊未果逃避追緝之事 │
│ │ │ 實。 │
├──┼───────────┼────────────┤
│ 2 │證人蔡孟翰於警詢時及偵│(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查中之證述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而逃避追 │
│ │ │ 緝之事實。 │
│ │ │(3)證人蔡孟翰與被告無何 │
│ │ │ 交情,且前無金錢往來 │
│ │ │ 之情事,被告所辯顯係 │
│ │ │ 矯飾之詞之事實。 │
├──┼───────────┼────────────┤
│ 3 │證人楊義煇於警詢時及偵│(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查中之證述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而逃避追 │
│ │ │ 緝之事實。 │
├──┼───────────┼────────────┤
│ 4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指訴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之事實。 │
├──┼───────────┼────────────┤
│ 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告訴人所管領之電線2 綑遭│
│ │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竊取之事實。 │
│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
│ │1 份及照片2 張 │ │
├──┼───────────┼────────────┤
│ 6 │照片2張 │被告有騎乘車牌號碼000- │
│ │ │KEM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
│ │ │址工廠之事實。 │
├──┼───────────┼────────────┤
│ 7 │偵查報告1紙 │(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之事實。 │
├──┼───────────┼────────────┤
│ 8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被告於上開時間有前往 │
│ │1 份 │ 上址工廠之事實。 │
│ │ │(2)被告行竊未果而逃避追 │
│ │ │ 緝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同條第1 項第2 款
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所為前開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
為之實行,惟未竊得財物,其犯罪尚屬未遂,請依刑法第25
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檢 察 官 李忠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書 記 官 郭潔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