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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龍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小畇 被   告 欣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被   告 李茂欣       陳美蓮       張勝迪       曾昭仁       薛宜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茂欣業務侵占等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99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