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何俊松(已歿)
訴訟
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和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宏
被 告 陳惠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威廷律師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勞安簡字第2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
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
而定:如係被告死
亡,刑事訴訟已
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
係原告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
前段,不
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
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勞安簡字第2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嗣原告於民國10
9 年5 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因本
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