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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玉清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被   告 傅曼即蔡怡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