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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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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吳達仁 被   告  統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禮賢 被   告  蔡科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679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49 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