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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葳 選任辯護人 鄭凱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7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葳向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雷 威公司)所屬之網路遊戲「希望戀曲」申登之遊戲帳號為「 divinity888 」,申設名稱為「玲萌小涵」,竟基於妨害電 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18時12分許,在位於 屏東縣○○市○○街○○號3 樓之1 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上 網,以IP位址118.171.45.190連接網際網路後,向告訴人王 浚剴(遊戲角色為「炙武二柒」)謊稱欲借用遊戲裝備,告 訴人即將其所有之「炙武二柒」名下裝備「幸運骰子裝(黃 色)鞋.XG 」、「幸運骰子裝(黃色)褲子.XG 」、「高貴 名品青春偶像套裝(綜合).XG 」及「古代英雄的翅膀(一 般).XG 」等4 項電磁紀錄道具裝備移轉給「玲萌小涵」; 另於107 年10月20日21時28分許,在位於屏東縣○○市○○ 街○○號3 樓之1 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上網,以IP位址118. 171.47.131連接網際網路後,以相同角色「玲萌小涵」向「 炙武二柒」謊稱欲借用遊戲裝備,告訴人仍將其所有之「炙 武二柒」名下裝備「超級哈比人之神(傳說).XG 」、「和 諧的龍手鐲(解放)」、「和諧的遠古龍爪(解放)」及「 和諧的遠古龍鱗(解放)」等4 項電磁紀錄道具裝備移轉給 「玲萌小涵」(上開8 項裝備道具約值新臺幣3 萬元)。被 告利用網路連線,以「玲萌小涵」角色取得上開8 項裝備道 具電磁紀錄後,於同年月26日9 時54分許,即將「玲萌小涵 」角色刪除,並將上開道具裝備電磁紀錄在其申設之遊戲帳 號「as0000000 」、「iami5i6j7n8will 」間輪流轉讓,未 經告訴人允許,無故擁有上開8 項裝備道具電磁紀錄,拒不 返還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 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該罪 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 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75 至177 頁),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