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葳
選任辯護人 鄭凱元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7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葳向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雷
威公司)所屬之網路遊戲「希望戀曲」申登之遊戲帳號為「
divinity888 」,申設名稱為「玲萌小涵」,竟基於妨害電
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18時12分許,在位於
屏東縣○○市○○街○○號3 樓之1 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上
網,以IP位址118.171.45.190連接網際網路後,向
告訴人王
浚剴(遊戲角色為「炙武二柒」)謊稱欲借用遊戲裝備,
告
訴人即將其所有之「炙武二柒」名下裝備「幸運骰子裝(黃
色)鞋.XG 」、「幸運骰子裝(黃色)褲子.XG 」、「高貴
名品青春偶像套裝(綜合).XG 」及「古代英雄的翅膀(一
般).XG 」等4 項電磁紀錄道具裝備移轉給「玲萌小涵」;
另於107 年10月20日21時28分許,在位於屏東縣○○市○○
街○○號3 樓之1 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上網,以IP位址118.
171.47.131連接網際網路後,以相同角色「玲萌小涵」向「
炙武二柒」謊稱欲借用遊戲裝備,告訴人仍將其所有之「炙
武二柒」名下裝備「超級哈比人之神(傳說).XG 」、「和
諧的龍手鐲(解放)」、「和諧的遠古龍爪(解放)」及「
和諧的遠古龍鱗(解放)」等4 項電磁紀錄道具裝備移轉給
「玲萌小涵」(上開8 項裝備道具約值新臺幣3 萬元)。被
告利用網路連線,以「玲萌小涵」角色取得上開8 項裝備道
具電磁紀錄後,於同年月26日9 時54分許,即將「玲萌小涵
」角色刪除,並將上開道具裝備電磁紀錄在其申設之遊戲帳
號「as0000000 」、「iami5i6j7n8will 」間輪流轉讓,未
經告訴人允許,無故擁有上開8 項裝備道具電磁紀錄,拒不
返還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
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該罪
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
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
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參(本院卷一第175 至177 頁),
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