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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吳銘鑒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城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璋 被   告 曾世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294 號,改分為10 9 年度簡字第1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