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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3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日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淮澤 訴訟代理人 米家慶 被   告 陳皇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899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