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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簡字第 17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GENG FIRDAUS(中文名:阿飛,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UGENG FIRDAUS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SUGENG FIRDAUS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33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 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 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 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智 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207號 被 告 SUGENG FIRDAUS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GENG FIRDAUS於民國110 年9 月18日17時許,在屏東縣○ ○鄉○○路○段○○○ 號「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宿舍飲用 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駕駛 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嗣其於同日23時53分許,行經屏東 縣屏東市○○路與開封街交岔路口時,因未開啟尾燈為警攔 查,復因其身上散發酒味,而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3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酒精 測定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查詢( 外勞) - 明 細內容、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等各1 份及查獲照片1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晴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