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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 附民原告  林志鴻 附民原告  顏美月 附民原告  鄭莎莉 附民被告  鍾英利 附民被告  慈誠煤氣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64號公共危險等之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