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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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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 被   告  黃秋鎮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易字第74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