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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成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忠應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49、6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甲○○、乙○○2人於民國107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均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下稱枋寮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人員,經指派於該鄉公所設立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枋寮殯葬所,包含火化場在內)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分配表)」,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甲○○、乙○○2人均明知依枋寮鄉公所訂定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枋寮鄉殯儀館收費標準」及「屏東縣各鄉鎮市殯葬設施收費參考一覽表」等規定,在枋寮殯葬所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申請遺體火化之死者家屬只需依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火化規費給枋寮鄉公所,且規費已包括火化後撿骨裝罐,此外無須再繳納任何費用。甲○○、乙○○於108年1月起今,藉渠等辦理遺體火化之職務上行為,明知每具大體之火化,須於火化前3日完成預約登記,當日火化大體則須依照火化證明書遞送到枋寮鄉火化場之時間,依序排隊進爐火化大體,不得恣意更動或調整火化順序,竟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甲○○以其所有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已扣案)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聯絡,並出面與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受殯葬業者交付之賄賂(俗稱火化撿骨紅包),於甲○○休假或不在場時,由乙○○出面向到場辦理遺體火化之殯葬業者收取賄賂款項,再交由乙○○保管。惟殯葬業者不願依序排隊等候,為求當下及日後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順利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便向死者家屬有所交待,均於到場火化遺體之當日,於遺體火化前,交付賄款給甲○○或乙○○。計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甲○○、乙○○因此取得之賄賂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1,900元賄款,渠等朋分後,每人各自收受25萬950元賄款(各次接續收賄內容詳如犯罪事實欄三及附表1至附表17)。
三、在上述甲○○、乙○○收受賄賂期間,殯葬業者有如下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事實:。
  ㈠龍圓生命禮儀社(下稱龍圓禮儀社)負責人王光盛(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元之賄款以橡皮筋夾在便當盒上之方式,當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甲○○、乙○○。
  ㈡西遊生命境界會館(下稱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6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6,400元予甲○○、乙○○。
  ㈢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3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3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放置於香菸盒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當場交付賄賂予甲○○或乙○○收受,共計2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3,200元予甲○○、乙○○。
 ㈣龍騰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龍騰禮儀社)負責古旻仙(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4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包在衛生紙內,復將衛生紙夾放在火化許可證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當場交付予甲○○或乙○○收受,共計1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0,000元予甲○○、乙○○。
  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5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29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9,000元予甲○○、乙○○。
  ㈥豐仁禮儀社負責人陳永慶(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6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的小置物盒,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9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4萬5,000元予甲○○、乙○○。
  ㈦道德禮儀社負責人張金城(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7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7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8萬8,500元予甲○○、乙○○。
  ㈧福奇禮儀社員工盧偉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8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8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甲○○、乙○○。
  ㈨祥聖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祥聖禮儀社)員工林昱岑(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9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9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或是大辦公室內,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匯款,交付予甲○○或乙○○,共計70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70,000元予甲○○、乙○○。
  ㈩水成石材行負責人林永源(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0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0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2,000元不等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05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7萬5,600元予甲○○、乙○○。
  金寶城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1,0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4,000元予甲○○、乙○○。
  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2,000元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內,交付甲○○,共計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甲○○、乙○○。
  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3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放在骨灰罈的紙箱內,再放置於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撿骨室旁邊,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甲○○、乙○○。
  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交付於甲○○或乙○○,共計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000元予甲○○、乙○○。
  大晉禮儀社負責人黃俊榮(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5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付於甲○○或乙○○,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4萬1,600元予甲○○、乙○○。
  石心禮儀社負責人林忠志(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6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以每具大體為2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600元予甲○○、乙○○。
  揚善禮儀社負責人王証豊(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7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付於甲○○或乙○○,共計3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3萬7,000元予甲○○、乙○○。
四、於111年3月14日下午,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人員持搜索票至枋寮殯葬所火化場執行搜索時,當場在乙○○身上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現金1萬0,800元、OPP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乙○○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乙○○合會資料1件及合會資料㈠、㈡各1件及非乙○○所有之110年枋寮火化場實聯制登記表1本、火化許可證1件、火化場員工工作記事表1件、枋寮鄉公所殯葬管理所簽到(退)簿1件等物。另在甲○○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在甲○○所攜帶之包包內及房間內查扣上開甲○○之手機1支,及甲○○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1萬7,500元(內含1萬4,700元【無紅包袋裝】、2,600元【紅包袋裝】、200元【紅包袋裝】)、牛皮紙袋1個(內含現金2萬元【千元鈔20張】)、紅包袋8個(除1個空紅包袋,其餘分別內裝600元、1,500元、2,000元、100元、600元、1,200元、200元)、539簽單1件、甲○○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吳○晴郵局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甲○○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甲○○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並在其枋寮火化場辦公處所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茶葉罐1個、手寫紙條1件及非其所有之電腦設備(火化場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滑鼠各1個)等物。並由被告甲○○、乙○○2人於本案偵查中之111年5月6日,各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中所引用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乙○○2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55至156頁、本院卷二第33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廉政官詢問、偵訊、羈押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卷一1至14頁、偵3449卷三第41至54頁、偵3449卷三第61至68頁、偵3449卷三第225至231頁、供述卷一第18至39頁、偵3449卷九第189至202頁、供述卷一第58至76頁、偵3449卷二一第155至161頁、第325至326頁、偵3449卷二一第513至517頁、第523至524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及被告乙○○於廉政官詢問、偵訊、羈押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供述卷一第77至85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第213至219頁、偵3449卷四第23至36頁、偵3449卷四第67至79頁、偵3449卷十三第241至260頁、偵4339卷十三第265至271頁、偵3449卷二一第163至182頁、第319至321頁、第327至331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並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
 ⒈人證部分:
  證人歐陽吉倉(時任枋寮殯葬管理所所長)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34至439頁、偵3449卷一第205至207頁)、證人董佳琪(時任屏東縣葬儀公會總幹事)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40至443頁、偵3449卷一第237至239頁)、證人郭芷鈴(龍騰生命禮儀公司員工)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52至454頁、偵3449卷一第177至179頁)、證人郭明同(福奇禮儀企業負責人)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02頁、偵3449卷一第189至191頁)、證人林秉毅(時任枋寮火化場服務員)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02頁、第219至221頁)。
 ⒉書證物證部分: 
  屏東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104年10月22日屏縣葬商(境)字第104061號函(供述卷一第444頁)、屏東縣政府105年8月24日屏府政預字第10528168900號函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供述卷一第446至448頁)、屏東縣政府106年7月11日屏府民殯字第10623348000號函(供述卷一第450至451頁)、現場蒐證照片(非供述卷一第230至231頁、第480頁、非供述卷二第928頁、偵3449卷一第43至44頁、第55至61頁、第63至65頁、第69頁、第71至76頁)、被告甲○○與被告乙○○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525至1526頁)、枋寮鄉公所火化場業務職掌表(偵3449卷一第23頁)、檢舉人A1手繪置放賄款之現場圖(偵3449卷一第53頁)、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職務(勘驗)報告及照片(偵3449卷一第131至133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業務規費收入日報表(偵3449卷二第17至88頁)、領據(偵3449卷二第277頁、第371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編號6-12(治喪明細表)(偵3449卷三第19至23頁)、廉政官製作之被告甲○○、乙○○收賄表(偵3449卷三第71至7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逮捕通知(偵3449卷三第97至100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製作職務報告(偵3449卷三第129頁)、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706、707號)(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5頁、第337至339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3年4月23日簽呈宣導事項告示牌與宣傳單影本(偵3449卷二一第409至415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偵3449卷二一第451至455頁、第459至462頁、第464至467頁、第471至474頁、第476至480頁、第482至485頁、第488至491頁、第495至498頁、第501至504頁、第507至51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緩起訴處分書(偵3449卷二一第587至629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1045號)、(111年度保字第1046號)(偵6828卷第355至365頁)、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成保管字第342號)(本院卷一第95至102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1642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87至18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82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93至195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99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215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11至21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93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27至22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28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37至23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48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41至24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屏檢錦溫111偵3449字第1129025520號函(本院卷一第279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屏檢錦實112蒞2979字第1129028521號函及所附被告甲○○、乙○○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一第291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7月3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2056號函所附被告甲○○、乙○○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一第293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3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7至29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9至30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3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1至30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3至30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5至30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17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7至30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4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1至31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3至31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6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5至31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7至31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1至322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3至324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9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5至32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3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7至32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9至33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3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3至33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5至33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1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7至33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31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1至34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3至344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66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5至34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7至34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9至350頁)及附表1至17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查
  ㈡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即學理上所稱身分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均屬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甲○○、乙○○為前揭行為時,均係枋寮鄉公所依據臨時人員勞動契約僱用之臨時人員,並派任於枋寮殯葬所,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並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工作業務一情,除據被告甲○○(見供述卷一第1至3、第22頁、偵3449卷三第61至63頁)、乙○○(見供述卷一第78至80、第99至100頁、第120至122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自承在卷外,並有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12月27日枋鄉行政字第107316993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4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3月29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04036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5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7月2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08343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6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枋鄉行政字第108312679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7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12月31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17268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8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3月31日枋鄉行政字第109303537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9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6月19日枋鄉行政字第109307495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0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9月11日枋鄉財行字第109311927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1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12月1日枋鄉財行字第109314715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2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3月15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03219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3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6月29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0818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4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9月03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11942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5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12月30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18534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6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1年3月22日枋鄉財行字第11130465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7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1年4月8日枋鄉政風字第11130524300號函所附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殯葬管理所甲○○、乙○○業務項目、環境與設備責任區域分配表、殯葬管理所人員管理、殯葬管理所業務現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工作規定(偵3449卷二一第387至403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政風室111年5月2日枋政字第111028號函及所附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上半年,起訴書誤載為106年)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29日簽呈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6 年下半年度工作表現評審表、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下半年)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6月8日、107年6月20日簽呈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7年上半年度(起訴書誤載為107年下半年)工作表現評審表(偵3449卷二一第417至433頁)、枋寮鄉立火化場收費標準(偵3449卷二一第437頁)、屏東縣枋寮殯葬管理所「辦理火化案件流程」圖(偵3449卷二一第439頁)等件在卷可稽。故被告2人於案發時均係受枋寮鄉公所聘用,又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分配表)」職司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工作業務之工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被告2人均係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應屬明確。
 ㈢公訴意旨固然另就附表2主張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尚有就亡者林珮玟行賄600元予被告乙○○、甲○○2人,繳款編號041366,火化日期為109年1月10日,行賄金額600元云云,惟查卷附之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及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均未見載有上開亡者姓名、繳款編號等資料之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難認公訴意旨上開主張有何憑據,故本院認為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主張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足徵被告甲○○、乙○○2人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判例意旨參照)。從賄賂方面觀之,行為人所收受賄賂,若非可認屬一般餽贈者,不論係以任何名義或變相給付,均屬之,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從職務上之行為觀之,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如有以收受賄賂作為踐行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者,且踐行職務上行為,該罪即告成立,並不以受賄方完成行賄方所預期之目的為限。查:依前開證人之證述,對照事件進行之時序與時間之密接上觀察,被告2人各次收受賄款之時間及金額,顯與遺體火化等被告2人職務上行為之內容,具有對價關係,應無疑義。是核被告甲○○、乙○○2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2人犯罪次數之說明: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希望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等語(本院卷二第100頁),被告乙○○之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各次收受禮儀社之「火化撿骨紅包」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行為態樣均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同一法益,時間緊接或重疊,交付及收受之目的益均相同等情,應屬集合範為一罪為法律上之評價(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參照)等語(本院卷一第173頁)。經查:本案被告甲○○、乙○○各次索賄之對象分別為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並非逕行分別對附表1至17所示亡者家屬行賄,又被告2人收賄次數依附表1至17之編號可知為2次至177次,收取紅包之數量甚多,且依附表1至17所示之收賄時間橫跨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時間亦長,又因次數頻繁,被告2人向各該殯葬業者收取紅包之時間多有重疊,則被告甲○○、乙○○2人主觀上可否區分各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係針對附表1至17所示各該亡者家屬所為,實非無疑。反之,被告2人係向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紅包既為渠等坦承不諱,渠等主觀上自可知悉係向上開特定之17人收取賄賂,堪認渠等主觀上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各自有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渠等各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多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不過僅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甲○○之辯護人認為應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云云,本院認為尚難憑採。至被告乙○○之辯護人認被告乙○○及甲○○所為本案全部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云云,而細查其所引用之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係針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所指投票行賄罪(修正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所為之解釋,固然投票行賄罪本質上具有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然與本案殯葬所公務員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實屬有別,本案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客觀上並不需要反覆延續實施始能達其收受賄賂之目的,自難認被告2人之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故被告乙○○之辯護人上開辯詞亦難憑採。綜上,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所示各次向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賄賂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應按亡者人數各別論罪予分論併罰,容屬有誤,亦予指明。
 ㈢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共17次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2人就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乙○○2人就上開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有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706、707號)在卷可按(見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9頁),是就被告2人所為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藉由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其危險及惡性均甚於單獨正犯,故刑法中不乏對共同正犯加重處罰之規定(如刑法第 222條第1項第1款、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而公務員利用公務行政體系上下指揮監督或彼此平行連結之模式集體貪污,擴大犯罪規模,使犯罪易於遂行,且難以查獲,相較單獨正犯尤無從等同視之,倘因涉案者為複數行為人,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即可邀減刑寬典,不但有違共犯責任理論,且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貪污,殊悖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乙○○2人共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如共同收取之賄賂達5萬元已上,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不得以渠等犯罪人數為2人而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而邀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減刑寬典。查被告2人就除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表1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3,000、26,400、23,200、10,000、29,000、45,000、6,000、14,000、6,000、13,000、1,000、41,600、2,600、37,000元,均為5萬元以下,衡酌渠等犯罪情節、手段,並非怙惡不悛,手段亦尚屬平和,對於枋寮殯葬所之公務運作,亦未肇生過大損害及影響,應認渠等情節均屬輕微,是被告2人所為上開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2人就附表7、9、10所示各次犯罪所得分別為88,500、70,000、75,600元,均為5萬元以上,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另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之辯護人固然為被告甲○○辯護有供出共同被告乙○○而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然據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可知本案係由該署接獲檢舉人指稱枋寮殯葬所有2名男性服務員收受殯葬業者賄賂,替行賄業者安排較佳的火化時間,並經檢舉人指認,並非經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同案被告乙○○等語,此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9頁)等件存卷可憑。另自卷附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可知被告乙○○自110年2月24日起早經廉政官以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此有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亦可佐證上開職務報告所述確屬有據,且本案於搜索當天即111年3月14日除對被告甲○○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外,亦同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顯然並非單以被告甲○○之供述即認定被告乙○○涉入本案,故本案既非因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共同被告乙○○,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嫌過重,始有其適用。至被告之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均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所應參酌之一般事項,苟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案被告甲○○及乙○○之辯護人固然均為被告甲○○、乙○○2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卷一第144頁、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惟考量被告2人身為枋寮殯葬所之公務員,且自承知悉收受殯葬業者紅包賄賂乃係殯葬所早已嚴加禁止之陋習(本院卷依第145至146頁),不僅令國人在喪親之餘尚需承受毫無必要之支出,且嚴重破壞國家管理殯葬所之形象,又被告2人犯罪時間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多次收賄,期間超過3年,收賄之殯葬業者多達17家,收賄金額合計高達50萬1,900元,顯然渠等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時間甚長、次數甚多、收賄之金額亦不低,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就附表1至17所示17次犯行各別減刑後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即3年6月、1年9月,客觀上尚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情事,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之必要,並予敘明。
 ⒌被告就附表甲○○、乙○○2人就除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表1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4次),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甲○○、乙○○2人於案發時既身為公務員,本應恪遵職責,清廉自持,詎渠等不思杜絕足以敗壞國家公權力形象的紅包文化,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僅為貪求個人不法私利,即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於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為附表1至17所示收受賄賂行為,收受賄賂金額高達50萬1,900元,亡者人數更多達720人,除對當地公務員之廉潔形象產生損害,亦嚴重減損公眾對於國家整體公務員品格操守及公權力之信賴,渠等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甲○○為主要出面向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取賄賂之人,被告乙○○則係於被告甲○○休假或不在場時,出面收取賄賂款項之人,共犯間之犯罪分工程度為甲○○居於主導地位:惟考量被告2人於犯後均已能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態度尚屬可取;並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前均無犯罪前科,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77至79頁),渠等素行堪認良好;又被告甲○○於審理時自承:高職畢業,已婚,有二子均未成年,家中有父母、小孩需要伊撫養,名下無財產,有負債,負債幾十萬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被告乙○○於審理時自承:案發時擔任火或遺體約聘雇人員,8、9年前開始做到本案被查獲之後就沒做,月收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另被告甲○○係低收入戶,其父親許來文罹患「冠狀動脈疾病、心室顫動、呼吸衰竭」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被告甲○○之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許來文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65至169頁),及檢察官、被告甲○○、乙○○及渠等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等情(本院卷二第100至10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未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罪質、行為態樣、犯罪頻率、犯罪動機等因子,整體考量各別犯罪間之關聯性,逕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2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以本件被告2人所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17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均相同、全部17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亦均相近,且目的均係為牟取不法金錢利益,暨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罪,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被告甲○○、乙○○2人及渠等辯護人均請求宣告緩刑(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惟被告2人經本院於主文所宣告之執行刑均已超過2年,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不符緩刑之要件,自不應給予緩刑,併予敘明
 ㈧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乙○○2人就所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既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爰斟酌被告2人前述之犯行情狀各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期間。又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被告既經本院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乃擇其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四、沒收方面: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為被告甲○○所有等情,有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而被告甲○○於審理中自承係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聯絡用以收賄之工具(本院卷二第98頁),足認係被告甲○○所有且供附表1至17等17次犯罪所用之工具,爰依上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  
 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是符合上開規定之犯罪,自應就犯罪所得財物,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無例外,以澈底剝奪貪污犯罪之所得財物。至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或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自應一併適用,不可混淆。是被告犯上述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乙○○2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收受之賄賂即犯罪所得,為被告2人於審理時自承均已於偵查中繳回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且被告2人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上,而無庸再諭知追徵其價額,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據被告2人於審理時供述均非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且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無證據可認為本案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自不應宣告沒收,復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主文欄
1
犯罪事實三㈠
①證人王光盛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供述卷一第177至189頁、偵3449卷二第357至365頁、偵3449卷四第195至199頁、第231至234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4頁)
③龍圓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供述卷一第191至215頁、非供述卷一第44至69頁、偵3449卷二第293至343頁、偵3449卷四第203至228頁、偵3449卷十第41至66頁)
④龍圓禮儀社王光盛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16頁、偵3449卷一第345頁)
⑤龍圓禮儀社王光盛手機畫面截圖(供述卷一第217至219頁)
⑥龍圓禮儀社王光盛與甲○○之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25至29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2
犯罪事實三㈡
①證人謝鎧鴻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25至233頁、偵3449卷二第225至241頁、偵3449卷四第11至15頁、第19至22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
③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
④西遊禮儀社謝鎧鴻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34頁)
⑤西遊生命淨界會館員工謝鎧鴻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1至33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3
犯罪事實三㈢
①證人盧俊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40至244頁、偵3449卷二第271至273頁、偵3449卷四第129至133頁、第185至189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6頁)
③冠輝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162至207頁偵3449卷二第251至260頁、偵3449卷四第137至184頁、偵3449卷十第91至112、117至166頁、偵3449卷十五第173至218頁)
④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5至36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4
犯罪事實三㈣
①證人古旻仙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61至270頁、偵3449卷三第31至35頁、第37頁、偵3449卷四第235至239頁、第265至268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5頁)
③龍騰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10至229、237至238頁、偵3449卷三第25至27頁、偵3449卷四第243至262頁、偵3449卷十第71至90頁、偵3449卷十四第59至78頁)
④龍騰禮儀社負責人古旻仙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5
犯罪事實三㈤
①證人陳國瑞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76至284頁、偵3449卷一第293至302頁、第301至302頁、偵3449卷五第249至251頁、第315至321頁、偵6828卷第199至200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6頁)
③瑞興禮儀社陳國瑞111年3月14、15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285頁)
④瑞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41至297頁、偵3449卷一第267至289頁、偵3449卷五第255至312頁)
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一第239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6
犯罪事實三㈥
①證人陳永慶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01至309頁、偵3449卷六第239至244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4至55頁)
③豐仁禮儀社陳永慶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310頁)
④豐仁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301至479頁、偵3449卷六第19至228頁、偵3449卷十二第11至189頁、偵3449卷十五第227至40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7
犯罪事實三㈦
①證人張金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14至320頁、偵3449卷七第487至491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0至53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道德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486至926頁、偵3449卷七第19至481頁、偵3449卷十一第21至373頁、偵3449卷十四第325至512頁、偵3449卷十六第5至167頁)
⑤道德禮儀社張金城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偵3449卷七第483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
8
犯罪事實三㈧
①證人盧偉煌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1至325頁、偵3449卷八第427至430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3頁)
③福奇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35至958頁、偵3449卷八第15至424頁、偵3449卷十第13至36頁、偵3449卷十四第11至24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9
犯罪事實三㈨
①證人林昱岑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6至330頁、偵3449卷九第157至160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8至49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祥聖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61至1102頁、偵3449卷九第15至153頁、偵3449卷十第263至396頁、偵3449卷十一第5至9頁、偵3449卷十四第175至312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
10
犯罪事實三㈩
①證人林永源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31至337頁、偵3445卷五第237至239頁、偵3449卷十三第7至10頁、偵3449卷十三第13至17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15至116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水成石材行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106至1234頁、偵3449卷五第23至233頁、偵3449卷九第215至423頁、偵3449卷十三第31至239、279至487頁)
⑤水成石材行負責人林水源與被告甲○○、乙○○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40至42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11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何寶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45至354頁、偵3449卷十六第251至255頁、第257至260頁、偵6828卷第227至228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金寶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38至1239頁)
③金寶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40至1267頁、偵3449卷十六第169至250頁)
④金寶成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68至1270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12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林旭屏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55至360頁、偵3449卷十九第303至309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71至1273頁)
③昆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75至1280頁、偵3449卷十九第21至209頁)
④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81至1286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13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陳麗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61至364頁、第368至372頁、第374至378頁、偵3449卷二十第135至138頁、偵6828卷第187至188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87至1288頁)
③龍盛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90至1313頁、偵3449卷十六第23至140頁、偵3449卷二十第15至132頁)
④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73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14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阮文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79至386頁、第400至404頁、偵3449卷二十第243至246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398至399頁)
③合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16至1319頁、偵3449卷十六第285至372頁、偵3449卷二十第151至160、163至240頁、偵3449卷二一第121至124頁)
④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90至39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15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黃俊榮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08至413頁、偵3449卷十七第127至131頁、偵6828卷第193至194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320至1321頁)
③大晉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22至1409頁、偵3449卷十七第13至124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
16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林忠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14至4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7至311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石心生命禮儀公司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410至1419頁)
③石心生命禮儀公司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20至1445頁、偵3449卷十七第155至184、187至3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3頁)
④石心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林忠志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446至144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
17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王証豊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21至425頁、偵3449卷十八第399至401頁、第405至407頁、偵3449卷二十第249至253頁、第337至340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26頁)
③揚善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49至1522頁、偵3449卷十八第325至398頁、偵3449卷二十第259至272、275至334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

附表1:
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圓
044295
莊英仔
110/03/23
1000
13,000
2
龍圓
044360
林潘美雪
110/04/03
1000
3
龍圓
044635
張柯春女
110/05/12
1000
4
龍圓
044949
黃素月
110/06/27
1000
5
龍圓
045152
朱復到
110/07/29
1000
6
龍圓
045204
曾陳錦菊
110/08/07
1000
7
龍圓
045234
傅正忠
110/08/14
1000
8
龍圓
045600
易潘和枝
110/10/13
1000
9
龍圓
045672
洪賜道
110/10/25
1000
10
龍圓
045692
陳潘梅花
110/10/28
1000
11
龍圓
045867
潘進生
110/11/26
1000
12
龍圓
045945
羅清萬
110/12/08
1000
13
龍圓
空白
尤敏勝
110/12/10
1000
附表2
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西遊
041355
林秀菊
109/01/08
600
26,400
2
西遊
041365
廖詹碧連
109/01/10
600
3
西遊
041421
李水永
109/01/18
600
4
西遊
041516
梁阿節
109/02/01
600
5
西遊
041607
賴范谷妹
109/02/12
600
6
西遊
041701
李潘富美
109/02/24
600
7
西遊
041768
張林昭蓉
109/03/03
600
8
西遊
041850
楊建雄
109/03/13
600
9
西遊
042163
卓文雄
109/04/28
600
10
西遊
042491
紀秋得
109/06/18
600
11
西遊
042568
黃有福
109/06/30
600
12
西遊
042586
郭添樹
109/07/02
600
13
西遊
042727
劉明正
109/07/22
600
14
西遊
042910
黃吳美珠
109/08/20
600
15
西遊
042975
陳偉宗
109/09/01
600
16
西遊
043107
許洪麗
109/09/26
600
17
西遊
043220
洪陳碧珠
109/10/15
600
18
西遊
043294
李金河
109/10/27
600
19
西遊
043454
陳秋成
109/11/21
600
20
西遊
043689
朱沈盆
109/12/26
600
21
西遊
043814
彭德兵
110/01/14
600
22
西遊
043881
黃明月
110/01/21
600
23
西遊
044120
季邦鳳
110/02/24
600
24
西遊
044216
許喜義
110/03/11
600
25
西遊
044265
江惠珠
110/03/19
600
26
西遊
044432
劉博隆
110/04/13
600
27
西遊
044491
阮俐云
110/04/21
600
28
西遊
044836
衛竹英
110/06/09
600
29
西遊
044915
張增文
110/06/22
600
30
西遊
045003
鍾雪芳
110/07/05
600
31
西遊
045049
陳碧紅
110/07/13
600
32
西遊
045103
林曾綉鑾
110/07/21
600
33
西遊
045382
王翁靜
110/09/09
600
34
西遊
045470
湯先雲
110/09/24
600
35
西遊
045536
陳林金生
110/10/02
600
36
西遊
045644
林萬山
110/10/21
600
37
西遊
045762
陳家英
110/11/09
600
38
西遊
045925
蘇娘妹
110/12/05
600
39
西遊
045965
蕭應麟
110/12/11
600
40
西遊
046014
張豐榮
110/12/20
600
41
西遊
046104
陳春茂
111/01/03
600
42
西遊
046283
陳福章
111/01/27
600
43
西遊
046378
趙應麟
111/02/11
600
44
西遊
046496
蘇有全
111/02/24
600
附表3:
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冠輝
038985
陳林阿瓊
108/01/18
1000
23,200
2
冠輝
039016
許炎子
108/01/23
1000
3
冠輝
039179
余何金鳳
108/02/18
1000
4
冠輝
039710
許志民
108/05/07
1000
5
冠輝
040004
宋陳秀里
108/06/21
1000
6
冠輝
040453
歐文昌
108/08/23
1000
7
冠輝
040487
王陳銀牒
108/08/30
1000
8
冠輝
040579
余榮坤
108/09/13
1000
9
冠輝
040770
莊鄭蘭香
108/10/13
1000
10
冠輝
041137
宋連協
108/12/08
1000
11
冠輝
041570
林蘇素珠
109/02/06
1000
12
冠輝
041642
陳茂榮
109/02/16
1000
13
冠輝
041696
林秉緯
109/02/22
1000
14
冠輝
042445
宋振坤
109/06/11
1000
15
冠輝
042852
李張綉絨
109/08/10
1000
16
冠輝
042984
李陳阿金
109/09/03
1000
17
冠輝
043214
謝金錠
109/10/14
1000
18
冠輝
043950
盧天蔭
110/01/30
1000
19
冠輝
044001
許周快
110/02/07
1000
20
冠輝
044586
楊黃日
110/05/05
1000
21
冠輝
044622
楊慶雄
110/05/10
1000
23
冠輝
044963
李隆郁
110/06/29
1000
24
冠輝
046501
蔡愛
111/02/25
1200
25
冠輝
046528
盧美燕
111/03/01
附表4:
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騰
039978
黃文貞
108/06/18
1000
10,000
2
龍騰
040069
陳李水忍
108/06/30
1000
3
龍騰
041099
陳卓文葉
108/12/03
1000
4
龍騰
041385
黃美綺
109/01/13
1000
5
龍騰
042297
陳江阿定
109/05/18
1000
6
龍騰
042926
呂楊罔世
109/08/22
1000
7
龍騰
043696
吳無意
109/12/27
1000
8
龍騰
045282
陳寶珠
110/08/21
1000
9
龍騰
046096
李侗龍
111/01/02
1000
10
龍騰
046476
羅曾月英
111/02/22
1000
附表5:
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瑞興
039062
李高玉霞
108/01/29
1000
29,000 
2
瑞興
039529
葉傅準
108/04/06
1000
3
瑞興
039540
林洪茶
108/04/09
1000
4
瑞興
039578
李順榮
108/04/15
1000
5
瑞興
039629
顏鄭芸
108/04/24
1000
6
瑞興
039922
王春雄
108/06/10
1000
7
瑞興
040023
蔡永明
108/06/24
1000
8
瑞興
040035
潘博文
108/06/26
1000
9
瑞興
040078
黃董秀敏
108/06/30
1000
10
瑞興
040087
陳麗輝
108/07/03
1000
11
瑞興
040173
吳永能
108/07/16
1000
12
瑞興
040338
陳國龍
108/08/04
1000
13
瑞興
040625
徐國川
108/09/20
1000
14
瑞興
041384
楊朝元
109/01/13
1000
15
瑞興
041396
吳雪
109/01/14
1000
16
瑞興
041499
潘罔好
109/01/30
1000
17
瑞興
041565
蔡張養
109/02/05
1000
18
瑞興
041891
黃鄞秀英
109/03/20
1000
19
瑞興
042624
孔傳忠
109/07/08
1000
20
瑞興
042809
張蕭雪
109/08/03
1000
21
瑞興
042820
謝阿梅
109/08/05
1000
22
瑞興
無法辨識
謝基成
109/11/24
1000
23
瑞興
043956
周劉紉
110/01/30
1000
24
瑞興
045582
陳金印
110/10/09
1000
25
瑞興
045951
鄭陳愛
110/12/08
1000
26
瑞興
046206
蔡合(起訴書誤載載「蔡和」,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1/01/17
1000
27
瑞興
046398
洪文福
111/02/13
1000
28
瑞興
046482
周方鳳娥
111/02/22
1000
29
瑞興
041309
賴鄭玉桂
109/01/02
1000
附表6:
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豐仁
039217
陳勝壽
108/02/23
500
45,000 
2
豐仁
039246
蘇商源
108/02/27
500
3
豐仁
039258
曹嫚玲
108/03/01
500
4
豐仁
039259
張建誠
108/03/01
500
5
豐仁
039284
莊金泉
108/03/05
500
7
豐仁
039468
薛春桂
108/03/30
500
8
豐仁
039660
陳郭宋利
108/04/28
500
9
豐仁
039741
李萬發
108/05/13
500
10
豐仁
039756
汪郭玉嬌
108/05/16
500
11
豐仁
空白
唐道華
108/05/23
500
12
豐仁
040000
莊翔智
108/06/21
500
13
豐仁
040246
陳鴻敏
108/07/26
500
14
豐仁
040539
黃金枝
108/09/07
500
15
豐仁
040636
潘修諄
108/09/21
500
16
豐仁
040686
蔡樊彬
108/09/30
500
18
豐仁
040735
鄭蘇年
108/10/08
500
19
豐仁
040822
陳春福
108/10/21
500
20
豐仁
040884
林陳秀琴
108/10/30
500
21
豐仁
040913
黃鴻文
108/11/04
500
22
豐仁
040921
陳麗君
108/11/05
500
23
豐仁
040963
郭甘金葉
108/11/11
500
24
豐仁
041097
阮琳秝
108/12/03
500
26
豐仁
041131
林時
108/12/08
500
27
豐仁
041180
鄭豐隆
108/12/14
500
28
豐仁
041239
陳新春
108/12/24
500
29
豐仁
041272
陸清通
108/12/29
500
31
豐仁
041301
陳鄭月娥
109/01/02
500
32
豐仁
041601
陳明德
109/02/10
500
34
豐仁
042003
鄞佳壯
109/04/05
500
35
豐仁
042080
張蔥
109/04/17
500
36
豐仁
042091
蘇莊美珍
109/04/18
500
37
豐仁
042154
鄭子誠
109/04/27
500
38
豐仁
042170
林孫美德
109/04/30
500
39
豐仁
042273
楊明宏
109/05/15
500
41
豐仁
042340
陳新福
109/05/25
500
42
豐仁
042357
張陳雪
109/05/29
500
43
豐仁
042390
蔡武雄
109/06/03
500
45
豐仁
042463
蘇簡靜雲
109/06/15
500
46
豐仁
042474
林明香
109/06/16
500
47
豐仁
042541
楊水龍
109/06/24
500
48
豐仁
042616
柯玉霜
109/07/06
500
50
豐仁
042710
謝壁壎
109/07/20
500
51
豐仁
042746
張簡劉撤
109/07/25
500
52
豐仁
042760
陳丁財
109/07/27
500
54
豐仁
空白
李泓佑
109/08/16
500
55
豐仁
042908
陳郭進
109/08/20(起訴書誤載為「109/08/30」),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
56
豐仁
042966
葉樹木
109/08/31
500
57
豐仁
042991
洪美玉
109/09/05
500
58
豐仁
042996
簡英鄉
109/09/06
500
60
豐仁
043079
黃月妹
109/09/22
500
61
豐仁
043245
潘有德
109/10/19
500
62
豐仁
043249
蔡陳桃
109/10/20
500
63
豐仁
043291
黃許寶
109/10/27
500
64
豐仁
無法辨識
鍾淑惠
109/11/01
500
65
豐仁
043332
林再來
109/11/02
500
66
豐仁
043376
李註
109/11/09
500
67
豐仁
043687
鄭立群
109/12/26
500
68
豐仁
043757
鄭郁香
110/01/06
500
69
豐仁
043848
林蔡快妹
110/01/18
500
71
豐仁
044160
吳陳綠
110/03/02
500
72
豐仁
044218
林秋成
110/03/11
500
73
豐仁
044226
戴漏相
110/03/12
500
75
豐仁
044261
曹鄭碧枝
110/03/18
500
76
豐仁
044311
陳綢
110/03/25
500
77
豐仁
044380
阮黃不纏
110/04/07
500
78
豐仁
044403
鄭基諒
110/04/10
500
79
豐仁
044412
曹明財
110/04/11
500
80
豐仁
044451
方文友
110/04/16
500
82
豐仁
044568
鄭添
110/05/01
500
83
豐仁
044592
劉連騰
110/05/05
500
84
豐仁
044737
廖素香
110/05/25
500
86
豐仁
044966
鄭吉和
110/06/30
500
87
豐仁
045079
陳黃愛
110/07/17
500
89
豐仁
045151
蔡月
110/07/29
500
91
豐仁
045371
朱楊雪花
110/09/08
500
92
豐仁
045424
鄭玉雪
110/09/15
500
93
豐仁
045498
吳金村
110/09/27
500
94
豐仁
045534
戴瑞良
110/10/02
500
95
豐仁
045707
陳德信
110/10/31
500
96
豐仁
045746
劉金蓮
110/11/07
500
97
豐仁
045755
陳秀美
110/11/09
500
98
豐仁
045767
陳黃淑惠
110/11/11
500
99
豐仁
045783
鄭吳仙花
110/11/14
500
100
豐仁
045927
羅紹泉
110/12/06
500
101
豐仁
046192
蔡洪金葉
111/01/15
500
102
豐仁
046229
陳惠津
111/01/21
500
103
豐仁
046259
蔡陳霞
111/01/25
500
104
豐仁
046374
鄭南宗
111/02/11
500
105
豐仁
046441
林吳清
111/02/18
500
109
豐仁
046614
李華琴
缺火化許可證
500
附表7:
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道德
040512
張吳連顧
108/09/03
500
88,500
2
道德
040522
劉運發
108/09/04
500
3
道德
040567
王新富
108/09/10
500
4
道德
040599
余瑞鴻
108/09/16
500
5
道德
040739
蔡春好
108/10/09
500
6
道德
040768
戴敏緯
108/10/13
500
7
道德
040777
戴應松
108/10/14
500
8
道德
040785
賴貴儀
108/10/15
500
9
道德
040788
張士諒(起訴書誤載為「張世諒」)
108/10/15
500
10
道德
040795
吳嘉晏
108/10/16
500
11
道德
040824
鍾秀文
108/10/21
500
12
道德
040825
張林丹妹
108/10/21
500
13
道德
040842
張淑齡
108/10/24
500
14
道德
040860
潘玉井
108/10/27
500
15
道德
040905
鄭昆龍
108/11/02
500
16
道德
040918
鍾見達
108/11/05
500
17
道德
040977
戴邱榮妹
108/11/14
500
18
道德
040987
戴維任
108/11/15
500
19
道德
041003
戴陳癸妹
108/11/17
500
20
道德
041024
蘇李對
108/11/19
500
21
道德
041026
張喜庚
108/11/20
500
22
道德
041134
何金娘
108/12/08
500
23
道德
041146
賴張桂齡
108/12/09
500
24
道德
041209
劉鍾枝葉
108/12/19
500
25
道德
041227
戴林梅蘭
108/12/21
500
26
道德
041233
孫振堂
108/12/22
500
27
道德
041300
邱順發
109/01//02
500
28
道德
041319
陳揖勇
109/01/03
500
29
道德
041334
戴李喜英
109/01/05
500
30
道德
041376
賴鍾滿妹
109/01/12
500
31
道德
041386
潘明道
109/01/13
500
32
道德
041395
賴戴良妹
109/01/14
500
33
道德
041426
賴和仁
109/01/18
500
34
道德
041449
賴辰芳
109/01/21
500
35
道德
041503
潘強贊
109/01/31
500
36
道德
041533
潘銀興
109/02/03
500
37
道德
041586
曾賴來妹
109/02/08
500
38
道德
041650
林金芹
109/02/17
500
39
道德
041735
戴賴傳妹
109/02/27
500
40
道德
041745
鍾林梅花
109/02/29
500
41
道德
041762
張賴足妹
109/03/01
500
42
道德
041811
雷豫基
109/03/09
500
43
道德
041825
戴展雄
109/03/11
500
44
道德
041931
戴林玉真
109/03/26
500
45
道德
041934
高永茂
109/03/27
500
46
道德
041940
曾蘭耀
109/03/28
500
47
道德
041995
賴致祥
109/04/02
500
48
道德
042010
陳暉雄
109/04/06
500
49
道德
042089
戴喜榮
109/04/18(起訴書誤載為「10904/1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
50
道德
042120
鍾明恩
109/04/23
500
51
道德
042152
戴幹松
109/04/27
500
52
道德
042183
王文齊
109/05/02
500
53
道德
042167
林喜榮
109/04/29
500
54
道德
042169
顏董妤仔
109/04/30
500
55
道德
042228
鍾戴春妹
109/05/07
500
56
道德
042270
鄭克風
109/05/15
500
57
道德
空白
陳彥博
109/05/21
500
58
道德
空白
賴木貴
109/05/29
500
59
道德
042366
張碧玉
109/05/30
500
60
道德
042424
張林順妹
109/06/08
500
61
道德
042444
張陳美妹
109/06/11
500
62
道德
042454
張秀芳
109/06/13
500
63
道德
042518
賴秀英
109/06/22
500
64
道德
042564
賴克復
109/06/29
500
65
道德
042584
曾林香仔
109/07/02
500
66
道德
042599
張宏琚
109/07/04
500
67
道德
042654
賴石城
109/07/11
500
68
道德
042736
曾慶勤
109/07/23
500
69
道德
042744
張開源
109/07/24
500
70
道德
042825
戴榮發
109/08/07
500
71
道德
042833
張朝輝
109/08/08
500
72
道德
042862
林澄芳
109/08/13
500
73
道德
042871
戴賴笑妹(起訴書誤載為「戴賴孝妹」),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9/08/14
500
74
道德
042872
陳富華
109/08/16
500
75
道德
042920
陳秀瑜
109/08/22
500
76
道德
042975
戴光耀
109/08/25
500
77
道德
042977
謝瑞平
109/09/03
500
78
道德
042997
林祖河
109/09/06
500
79
道德
043016
藍松通
109/09/09
500
80
道德
043020
戴燕來
109/09/10
500
81
道德
043031
林鄭秀鳳
109/09/14
500
82
道德
043054
陳左玉屏
109/09/18
500
83
道德
043188
曾謝春妹
109/10/10
500
84
道德
043238
楊鍾二妹
109/10/18
500
85
道德
043272
鍾文亮
109/10/24
500
86
道德
043367
廖黃玉梅
109/11/08
500
87
道德
043427
張忠諺
109/11/19
500
88
道德
043438
楊志民
109/11/20
500
89
道德
043464
楊建鴻
109/11/23
500
90
道德
043518
張巫貝妹
109/12/02
500
91
道德
043531
賴泉昌
109/12/03
500
92
道德
043548
龔威誌
109/12/07
500
93
道德
043592
王潘阿調
109/12/13
500
94
道德
空白
邱明高
109/12/18
500
95
道德
043663
林戴真妹
109/12/23
500
96
道德
043676
潘丸仔
109/12/25
500
97
道德
043724
王銘賢
109/12/31
500
98
道德
043749
曾湯登妹
110/01/04
500
99
道德
043845
戴鳳炎
110/01/18
500
100
道德
043861
潘利响
110/01/19
500
101
道德
043952
賴戴宮貞
110/01/30
500
102
道德
044015
楊英井
110/02/08
500
103
道德
044034
鄭申妹
110/02/10
500
104
道德
空白
賴謙善
110/02/18
500
105
道德
044063
潘友利
110/02/19
500
106
道德
044075
陳彥林(起訴書誤載為「陳彥霖」)
110/02/20
500
107
道德
044106
戴劉藝珠
110/02/23
500
108
道德
空白
葉正緣
110/02/25
500
109
道德
044193
曾福春
110/03/07
500
110
道德
044248
涂李芹妹
110/03/15
500
111
道德
044337
張戴秀琴
110/03/30
500
112
道德
044472
賴嘉雙
110/04/18
500
113
道德
044499
戴楊秀美
110/04/22
500
114
道德
044519
李曾春妹
110/04/25
500
115
道德
044530
潘慶書
110/04/28
500
116
道德
044529
邱阿水
110/04/28
500
117
道德
044541
王金美
110/04/29
500
118
道德
044613
羅春枝
110/05/10
500
119
道德
044781
張永利
110/06/02
500
120
道德
044877
賴義昌
110/06/15
500
121
道德
044995
楊茜媚
110/07/04
500
122
道德
045033
簡冬貴
110/07/11
500
123
道德
045065
藍羅香妹
110/07/15
500
124
道德
045064
謝金福
110/07/15
500
125
道德
045074
楊淑貞
110/07/17
500
126
道德
045085
潘含笑
110/07/18
500
127
道德
空白
張學松
110/07/19
500
128
道德
045144
鍾秀梅
110/07/27
500
129
道德
045182
曾羅疇妹
110/08/04
500
130
道德
045193
張戴祥妹
110/08/05
500
131
道德
045205
曾景松
110/08/07
500
132
道德
045268
賴記盛
110/08/19
500
133
道德
045312
戴應財
110/08/27
500
134
道德
空白
楊德招
110/08/29
500
135
道德
045355
楊逢春
110/09/04
500
136
道德
045386
張奇峯
110/09/10
500
137
道德
045452
林東瑞
110/09/22
500
138
道德
空白
詹貴倫
110/09/23
500
139
道德
045461
賴鳳雲
110/09/23
500
140
道德
045485
林余言順
110/09/25
500
141
道德
045490
黃文富
110/09/26
500
142
道德
045541
王松雄
110/10/03
500
143
道德
空白
戴蘭嬌
110/10/07
500
144
道德
045572
趙錦文
110/010/08
500
145
道德
045587
鍾永泉
110/10/12
500
146
道德
045593
林榮昭
110/10/13
500
147
道德
045610
曾耀欽
110/10/16
500
148
道德
045631
潘清山
110/10/19
500
149
道德
0000000
白楊玉霞
110/11/02
500
150
道德
045735
曾賴桂英
110/11/05
500
151
道德
空白
曾志傑
110/11/05
500
152
道德
045741
陳英井
110/11/06
500
153
道德
045759
鍾啟偉
110/11/09
500
154
道德
空白
賴潘金連
110/11/12
500
155
道德
045774
戴晟雄
110/11/12
500
156
道德
045811
曾啟良
110/11/18
500
157
道德
045884
張淑然
110/11/28
500
158
道德
045919
戴林岳妹
110/12/04
500
159
道德
045930
鄭玉山
110/12/06
500
160
道德
046007
陳光喜
110/12/20
500
161
道德
046036
葉招鳳
110/12/25
500
162
道德
046047
張葉德妹
110/12/26
500
163
道德
046075
陳雪夏
110/12/30
500
164
道德
046098
賴曾淑惠
111/01/02
500
165
道德
046102
潘金良
111/01/03
500
166
道德
046118
鄭秋
111/01/05
500
167
道德
046140
謝惠梅
111/01/08
500
168
道德
046173
曾勤義
111/01/13
500
169
道德
046272
潘王銀花
111/01/26
500
170
道德
046325
周樂珍
111/02/06
500
171
道德
046473
賴肇嘉
111/02/22
500
172
道德
046526
潘玉環
111/03/01
500
173
道德
046537
曾林樣妹
111/03/03
500
174
道德
046571
鍾陳由妹
111/03/07
500
175
道德
046580
鍾慶安
111/03/08
500
176
道德
046587
陳秀月
111/03/10
500
177
道德
046615
張訓禎
缺火化許可證
500
附表8:
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福奇
042960
沈金福
109/08/30
500
6,000
2
福奇
043180
邵林阿葉(起訴書誤載為「邵林阿菜」),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9/10/08
500
3
福奇
043383
黃滿仔
109/11/11
500
4
福奇
044642
熊潤生
110/05/13
500
5
福奇
044800
張連只
110/06/04
500
6
福奇
045078
王吳秀菊
110/07/17
500
7
福奇
045160
洪蔡品
110/07/30
500
8
福奇
045409
陳燕玉
110/09/14
500
9
福奇
045935
康擇連
110/12/06
500
10
福奇
46306
林秀枝
111/01/28
500
11
福奇
046397
潘秀華
111/02/13
500
12
福奇
046516
潘吳金鳳
111/02/26
500
附表9:
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祥聖
空白
李發香
108/01/27
1000
70,000 
2
祥聖
039076
邱心通
108/01/31
1000
3
祥聖
039107
吳曾秀妹
108/02/03
1000
4
祥聖
039214
邱劉尾存
108/02/23
1000
5
祥聖
039339
潘進居
108/03/12
1000
6
祥聖
039406
潘天賜
108/03/21
1000
7
祥聖
039458
林增榮
108/03/28
1000
8
祥聖
039767
葉清吉
108/05/17
1000
9
祥聖
空白
謝接有
108/06/21
1000
10
祥聖
040140
黃志賢
108/07/10
1000
11
祥聖
040148
林郁卿
108/07/12
1000
12
祥聖
040614
李進成
108/09/18
1000
13
祥聖
041171
陳天從
108/12/13
1000
14
祥聖
041248
邱舜雲
108/12/25
1000
15
祥聖
041606
陳明師
109/02/12
1000
16
祥聖
041770
鍾文財
109/03/03
1000
17
祥聖
042050
楊鍾秀李
109/04/12
1000
18
祥聖
042061
曾軒緯
109/04/14
1000
19
祥聖
042178
孫木崑
109/04/30
1000
20
祥聖
042231
余忠謹
109/05/07
1000
21
祥聖
042242
黃正雄
109/05/10
1000
22
祥聖
042651
龔恆隆
109/07/11
1000
23
祥聖
042850
潘明聰
109/08/10
1000
24
祥聖
042921
王武雄
109/08/22
1000
25
祥聖
042949
王水勝
109/08/28
1000
26
祥聖
042957
江音誼
109/08/29
1000
27
祥聖
043082
劉蘭香
109/09/22
1000
28
祥聖
043215
許三賢
109/10/14
1000
29
祥聖
043359
孫胡麗速
109/11/07
1000
30
祥聖
043530
李菊珍
109/12/03
1000
31
祥聖
未填
王清文
109/12/09
1000
32
祥聖
043847
林國乎
110/01/18
1000
33
祥聖
043883
尤志強
110/01/21
1000
34
祥聖
044012
李文調
110/02/07
1000
35
祥聖
044078
季蔡春枝
110/02/20
1000
36
祥聖
044312
潘勝藤
110/03/25
1000
37
祥聖
044443
林振華
110/04/15
1000
38
祥聖
044596
潘孟蕙
110/05/07
1000
39
祥聖
044614
余新景
110/05/10
1000
40
祥聖
044809
張賴櫻妹
110/06/06
1000
41
祥聖
044862
陳淑櫻
110/06/12
1000
42
祥聖
044933
吳曉蠻
110/06/25
1000
43
祥聖
044953
李忠光
110/06/28
1000
44
祥聖
044981
林正利
110/07/02
1000
45
祥聖
045060
楊文龍
110/07/15
1000
46
祥聖
045129
黎庭雄
110/07/25
1000
47
祥聖
未填
楊英雄
110/07/26
1000
48
祥聖
045139
陳建良
110/07/27
1000
49
祥聖
045161
詹勝發
110/07/30
1000
50
祥聖
045172
陳俊傑
110/08/02
1000
51
祥聖
045173
林素
110/08/02
1000
52
祥聖
045226
潘金環
110/08/14
1000
53
祥聖
045256
陳昭南
110/08/17
1000
54
祥聖
045305
張宇辰
110/08/25
1000
55
祥聖
045332
劉信宏
110/08/31
1000
56
祥聖
045362
潘丞誾
110/09/07
1000
57
祥聖
未填
楊朝家
110/09/26
1000
58
祥聖
045512
潘秀福
110/09/29
1000
59
祥聖
045553
徐蘭秀
110/10/04
1000
60
祥聖
045657
顏翁寶玉
110/10/22
1000
61
祥聖
045697
董黃玉妹
110/10/30
1000
62
祥聖
045896
朱美雪
110/12/01
1000
63
祥聖
045920
潘來合
110/12/04
1000
64
祥聖
046073
吳清田
110/12/30
1000
65
祥聖
046198
賴富城
111/01/15
1000
66
祥聖
046388
殷福助
111/02/13
1000
67
祥聖
046419
潘榮發
111/02/15
1000
68
祥聖
046498
王惠娥
111/02/24
1000
69
祥聖
046510
簡蔡梅英
111/02/25
1000
70
祥聖
046617
潘綉琴
111/03/14
1000
附表10:
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水成
038901
潘世傑
108/01/07
600
75,600 
2
水成
038977
張古乙妹
108/01/18
600
3
水成
039030
白楊連只
108/01/24
600
4
水成
空白
楊清文
108/02/02
600
5
水成
039163
趙潘英蘭
108/02/16
600
6
水成
039176
廖明吉
108/02/18
600
7
水成
039189
蘇太平
108/02/20
2000
8
水成
036338
劉炎
108/03/11
600
9
水成
039454(起訴書誤載為「03845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潘志明
108/03/28
600
10
水成
039546
李昭元
108/04/10
600
11
水成
039573
蔣金龍
108/04/14
600
12
水成
039593
簡賴玉美
108/04/17
600
13
水成
039724
李來度
108/05/11
600
14
水成
039735
張陳玉桃
108/05/12
600
15
水成
039789
林進忠
108/05/20
600
16
水成
039813
趙協正
108/05/23
600
17
水成
040073
張順次
108/06/30
600
18
水成
040093
房春木
108/07/04
600
19
水成
040300
張郭玉蘭
108/07/31
600
20
水成
空白
李江洪
108/08/03
600
21
水成
040332
陳貴丁
108/08/04
600
22
水成
040486
王黃美甚
108/08/30
600
23
水成
040509
陳春仔
108/09/03
600
24
水成
040534
吳天良
108/09/06
600
25
水成
040619
張瑞泰
108/09/19
600
26
水成
040663
廖麒堯
108/09/26
600
27
水成
040721
聶祥麟
108/10/06
600
28
水成
040747
朱順義
108/10/09
600
29
水成
040955
尤三郎
108/11/09
600
30
水成
041349
楊張連葉
109/01/06
600
31
水成
041436
李陳月蘭
109/01/19
600
32
水成
041480
邱杞財
109/01/23
600
33
水成
空白
何水鑾
109/02/21
600
34
水成
041738
陳仲會
109/02/27
600
35
水成
042041
黃進發
109/04/11
600
36
水成
042143
吳志恒
109/04/25
600
37
水成
042185
陳啟志
109/05/02
600
38
水成
042186
廖宗仁
109/05/02
2000
39
水成
042259
古楊桂榮
109/05/12
600
40
水成
042323
王秀蘭
109/05/21
600
41
水成
042380
黃明球
109/06/02
600
42
水成
042442
楊嘉典
109/06/11
600
43
水成
042485
郭新傳
109/06/16
600
44
水成
042569
尚愛華
109/06/30
600
45
水成
042594
林文安
109/07/04
600
46
水成
042745
洪連芳
109/07/24
2000
47
水成
042762
林聰結
109/07/27
600
48
水成
042765
劉榮三
109/07/28
600
49
水成
042792
鄭金祈
109/07/31
2000
50
水成
042847
陳清榮
109/08/10
600
51
水成
042878
王金水
109/08/16
600
52
水成
042945
李明昇
109/08/28
600
53
水成
042953
洪淑菁
109/08/29
600
54
水成
043143
林美蓁
109/10/03
600
55
水成
043155
張房光月
109/10/04
600
56
水成
043279
王勝興
109/10/26
600
57
水成
043287
廖謝戊妹
109/10/26
2000
58
水成
03246
尤聰義
109/10/27
600
59
水成
043313
陳許金蘭
109/10/30
600
60
水成
043316
高錦雪
109/10/31
600
61
水成
無法辨識
陳秀花
109/11/17
600
62
水成
043490
陳富德
109/11/27
600
63
水成
043523
尤林周美
109/12/02
600
64
水成
043938
張丁福
110/01/28
600
65
水成
043947
張潘辛妹
110/01/30
600
66
水成
044118
吳新發
110/02/24
600
67
水成
044124
許美玲
110/02/25
600
68
水成
044173
劉振喜
110/03/03
600
69
水成
044227
莊陳桂葉
110/03/12
600
70
水成
044245
王榮福
110/03/15
600
71
水成
044320
邱鳳元
110/03/25
600
72
水成
044322
潘菊蘭
110/03/26
600
73
水成
044350
張金發
110/04/01
600
74
水成
044359
資品研
110/04/03
2000
75
水成
044420
江志洋
110/04/12
600
76
水成
044450
潘秀茹
110/04/16
600
77
水成
044484
盧榮士
110/04/19
2000
78
水成
044576
樂騰順
110/05/04
600
79
水成
空白
黃金隆
110/05/05
600
80
水成
044604
黃陳金匙
110/05/07
600
81
水成
044633
陳文龍
110/05/12
600
82
水成
044716
陳秀盆
110/05/22
600
83
水成
044760
陳朱玉里
110/05/29
600
84
水成
044918(起訴書誤載為「0449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顏尤恒花
110/06/22
2000
85
水成
045006
朱清諒
110/07/05
600
86
水成
045044
盧陳桂米
110/07/12
600
87
水成
045247
陳楊芳妹
110/08/16
600
88
水成
045288
蕭陳仙梅
110/08/21
600
89
水成
045324
尤許天卻
110/08/28
600
90
水成
045358
王佳芬
110/09/05
600
91
水成
045448
白茂竹
110/09/19
600
92
水成
045766
黃文村
110/11/11
600
93
水成
空白
郭永耀
110/11/19
600
94
水成
045833
謝黃彩蓮
110/11/22(起訴書誤載為「110/11/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5
水成
045888
龔月如
110/11/28
(起訴書誤載為「110/12/0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6
水成
045923
古王銀妹
110/12/04(起訴書誤載為「110/12/31」),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7
水成
046089
王龍和
110/12/31
600
98
水成
046095
陳張甜仔
111/01/02
600
99
水成
046156
尤金米
111/01/09
600
100
水成
046161
鍾正寶
110/01/11
600
101
水成
046179
吳昭明
111/01/14
600
102
水成
046225
張龍仁
111/01/20
2000
103
水成
046234
陳新教
111/01/21
600
104
水成
046274
劉昆彰
111/01/27
600
105
水成
046612
張功人
111/03/14
600
附表11:
金寶城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金寶城
044355
周進益
110/04/02
1000
14,000
2
金寶城
044369
林朱港
110/04/06
1000
3
金寶城
044954
鄭陳碧端
110/06/29
1000
4
金寶城
045068
康許月金
110/07/15
1000
5
金寶城
045213
陳德東
110/08/09
1000
6
金寶城
045792
邱寶慧
110/11/15
1000
7
金寶城
045859
林豪文
110/11/26
1000
8
金寶城
046045
曹招陽
110/12/26
1000
9
金寶城
046067
何瑞記
110/12/28
1000
10
金寶城
046123
鄭進
111/01/06
1000
11
金寶城
046260
曹佳順
111/01/25
1000
12
金寶城
046300
蔡林水菊
111/01/28
1000
13
金寶城
046485
蔡陳珠
111/02/23
1000
14
金寶城
046603
林李葉
111/03/12
1000
附表12:
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昆俐
044135
施安鎮
110/02/27
2000
  6,000
2
昆俐
044638
黃進益
110/05/13
2000
3
昆俐
046538
陳全勝
111/03/03
2000
附表13:
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盛
039207
楊文賢
108/02/22
1000
13,000
2
龍盛
039352
張簡有財
108/03/14
1000
3
龍盛
040394
陳有
108/08/14
1000
龍盛
040917
張東珍
108/11/05
1000
龍盛
041558
曾黃邁
109/02/05
1000
龍盛
041666
曹閔傑
109/02/19
1000
龍盛
042246
曾進明
109/05/10
1000
龍盛
042677
張徐豔玫
109/07/15
1000
龍盛
044500
陳林玉勤
110/04/22
1000
10
龍盛
045104
黃武雄
110/07/21
1000
11
龍盛
045303
陳王雲
110/08/24
1000
12
龍盛
045347
許楊娥
110/09/02
1000
13
龍盛
045468
張嘉緯
110/09/24
1000
附表14:
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合興
045827
謝義雄
110/11/21
500
1,000
2
合興
046270
劉廣
111/01/26
500
附表15:
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大晉
039261
楊國政
108/03/01
600
41,600 
2
大晉
039517
曾文偉
108/04/06
600
3
大晉
039559
陳吳麗雪
108/04/12
1000
4
大晉
039625
陳惠琴
108/04/23
1000
5
大晉
040129
陳方秀琴
108/07/08
1000
6
大晉
040244
戴利珠
108/07/25
1000
 7 
大晉
040298
徐世鴻
108/07/31
600
 8 
大晉
040499
洪榮利
108/09/01
600
 9 
大晉
040582
謝清霖
108/09/14
600
10
大晉
040727
謝陳哖春
108/10/07
1000
11
大晉
040766
伍忠榮
108/10/12
600
12
大晉
040872
陳敬樺
108/10/29
1000
13
大晉
041065
鄞震吉
108/11/26
1000
14
大晉
041313
李振元
109/01/02
1000
15
大晉
041676
尤水聽
109/02/21
1000
16
大晉
041812
林祈安
109/03/09
1000
17
大晉
042121
黃鄭金鑾
109/04/23
1000
18
大晉
042411
林洪金連
109/06/07
1000
19
大晉
042590
黃榮心
109/07/02
1000
20
大晉
042606
陳張鳳
109/07/05
1000
21
大晉
042674
許金花
109/07/15
1000
22
大晉
42737
陳漢銓
109/07/23
1000
23
大晉
042918
羅李金玉
109/08/21
1000
24
大晉
43101
吳肇雄
109/09/25
1000
25
大晉
43223
李朝全
109/10/15
1000
26
大晉
43256
陳水吉
109/10/21
1000
27
大晉
043639
郭振榮
109/12/19
1000
28
大晉
043792
蔡抄
110/01/10
1000
29
大晉
043904
蘇林恧
110/01/24
1000
30
大晉
044002
蔡邱寶英
110/02/07
1000
31
大晉
044159
阮慶木
110/03/02
1000
32
大晉
044171
林來傳
110/03/03
1000
33
大晉
044233
林柱
110/03/12
1000
34
大晉
044242
林朝相
110/03/13
1000
35
大晉
044457
陳英寶
110/04/16
1000
36
大晉
044587
李崇榮
110/05/05
1000
37
大晉
044838
邱瑞蘭
110/06/10
1000
38
大晉
045118
陳金波
110/07/23
1000
39
大晉
045319
李進登
110/08/28
1000
40
大晉
045847
張德煌
110/11/24
1000
41
大晉
045872
薛宏居
110/11/27
1000
42
大晉
045912
陳盧金耳
110/12/03
1000
43
大晉
046194
林謝鳳圭
111/01/15
1000
44
大晉
046465
蔡謙良
111/02/20
1000
附表16:
石心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石心
039397
江秀琴
108/03/18
200
2,600
 2 
石心
042071
周坤宗
109/04/15
200
 3 
石心
042252
洪靜旗
109/05/10
200
 4 
石心
044060
林枝生
110/02/18
200
5
石心
044177
姚吳連香
110/03/03
200
6
石心
044285
江陳秀華
110/03/22
200
7
石心
044335
董俊耀
110/03/29
200
8
石心
044449
陳吳秀蜂
110/04/15
200
9
石心
044474
黃金水
110/04/18
200
10
石心
044497
林木川
110/04/22
200
11
石心
044513
曾進添
110/04/24
200
12
石心
044551
王茂生
110/04/29
200
13
石心
046521
王宋龍嬌
111/02/26
200
附表17:
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揚善
陳榮
108/06/30
1000
37,000 
2
揚善
040131
沈草生
108/07/08
1000
3
揚善
040163
林陳月省
108/07/14
1000
4
揚善
040480
林基龍
108/08/28
1000
5
揚善
040731
姜玉英
108/10/08
1000
6
揚善
040820
王明當
108/10/20
1000
7
揚善
041175
潘董清錦
108/12/13
1000
8
揚善
041348
詹新琳
109/01/06
1000
9
揚善
041430
林永宏
109/01/19
1000
10
揚善
未填
孫李秋娥
109/03/08
1000
11
揚善
042249
盧林月碧
109/05/10
1000
12
揚善
042262
楊榮泉
109/05/12
1000
13
揚善
042289
呂清添
109/05/17
1000
14
揚善
042306
王惠雄
109/05/19
1000
15
揚善
042320
洪登正
109/05/21
1000
16
揚善
042567
劉林樹欉
109/06/29
1000
17
揚善
043184
張林炎雪
109/10/08
1000
18
揚善
043314
林德雄
109/10/30
1000
19
揚善
043345
陳利明
109/11/05
1000
20
揚善
043461
藍智成
109/11/23
1000
21
揚善
043999
方恒龍
110/02/06
1000
22
揚善
未填
林良明
110/02/28
1000
23
揚善
未填
沈正德
110/05/01
1000
24
揚善
044764
陳家祥
110/05/30
1000
25
揚善
044879
陳拐
110/06/15
1000
26
揚善
044896
董方民楚
110/06/17
1000
27
揚善
045105
林中興
110/07/21
1000
28
揚善
045455
陳欽田
110/09/22
1000
29
揚善
046099
陳貴富
111/01/02
1000
30
揚善
046110
張黃雪蓉
111/01/03
1000
31
揚善
046166
楊水粉
111/01/11
1000
32
揚善
046189
陳添發
111/01/15
1000
33
揚善
046310
林惠
111/01/29
1000
34
揚善
046372
陳小粗
111/02/11
1000
35
揚善
046418
謝春生
111/02/14
1000
36
揚善
046451
董群雄
111/02/18
1000
37
揚善
046568
鍾詹月桂
111/03/07
1000

卷別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廉政署附表卷
廉政附表
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
供述卷一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一)
非供述卷一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二)
非供述卷二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三)
非供述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
偵3449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
偵3449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三
偵3449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四
偵3449卷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五
偵3449卷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六
偵3449卷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七
偵3449卷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八
偵3449卷八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九
偵3449卷九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
偵3449卷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一
偵3449卷十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二
偵3449卷十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三
偵3449卷十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四
偵3449卷十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五
偵3449卷十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六
偵3449卷十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七
偵3449卷十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八
偵3449卷十八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九
偵3449卷十九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十
偵3449卷二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一
偵3449卷二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卷二一
偵682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176號卷
查扣17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388號卷
查扣38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122號卷
聲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押字第59號卷
聲押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①
偵3449卷一①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②
偵3449卷一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1號卷
偵抗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59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一
本院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二
本院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