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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仲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80號、110年度偵字第10289號、110年度偵字第10575號、110年度偵字第10956號、110年度偵字第11424號、110年度偵字第11628號、110年度偵字第11765號、110年度偵字第12084號、111年度偵字第422號、111年度偵字第1092號、111年度偵字第2080號、111年度偵字第218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773號、979號、1944號、8080號、4980號、11559號、10162號、8953號、10847號、111軍偵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仲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蔣仲崴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的目的,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他人陷於錯誤後轉帳再予提領之方式,詐騙他人財物,並掩飾或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而洗錢,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7月7日,在高雄市○○區○○○路○○○○○○○○○○○○○○○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蔣仲崴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代號「梅花三」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
㈡另以「收集帳戶供賭博網站收取賭資,可以賺取每個帳戶1萬元以上報酬」為由,要求王婕羽(另由本院為簡易判決處刑)提供帳戶供「梅花三」使用,於110年7月31日某時,由蔣仲崴陪同王婕羽搭乘友人車輛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之85大樓附近某處所,將王婕羽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婕羽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梅花三」。嗣「梅花三」收受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警察單位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申辦上述蔣仲崴中信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給「梅花三」,又介紹同案被告王婕羽提供王婕羽所申辦上開王婕羽中信帳戶給「梅花三」,嗣後該2帳戶均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後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入,旋即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等事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是在社群網站即臉書求職社團應徵投資代操員工(或稱,加入投資網站)後,使用通訊軟體與『梅花三』聯繫,聽從『梅花三』之指示,於投資數千元後,對方告知已有獲利,但需要提供帳戶領取獲利,故而交付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因王婕羽也因疫情影響收入,所以告知王婕羽此投資機會,王婕羽是自己與『梅花三』聯絡並交付帳戶給『梅花三』,因為『梅花三』把所有對話紀錄都收回了,王婕羽無法提供證據給警方,才會向警方說她提供帳戶給伊,其固有於110年7月31日上午搭友人車輛與王婕羽一同前往高雄市85大樓附近,但是是王婕羽自行將帳戶交給『梅花三』,並非由其收取」等語。
二、前開被告坦承及不爭執部分,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等人所證無違,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方法可憑,是上開事實均可認定。則本院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基於縱其帳戶或媒介提供之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利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犯意,提供自己與同案被告王婕羽所申辦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抑或如被告所辯,係因誤信對方的話術,而基於自己投資及介紹同案被告王婕羽投資之意思提供帳戶,但遭詐騙集團利用?
三、經查,被告之辯解有下列前後矛盾且與事理、卷證不合之處,足見其所辯不實,而可認其並無正當合理之理由就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
(一)關於被告媒介同案被告王婕羽提供帳戶之理由與對象為何: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婕羽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在社群軟體(IG)中發出訊息,向通訊軟體中之好友表示要租用帳戶,作為賭場出金使用,對價為每3-4天可獲利3-4千元,其答應後由被告陪同前往辦理帳戶之約定轉帳功能;辦理時,櫃臺人員有詢問開通該功能之目的,被告指示其回應稱是工作使用,其辦理完成後就在車上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被告;嗣後另經被告介紹而與『梅花三』連結通訊軟體,再由『梅花三』於數週後轉帳給付約1萬元,作為其提供帳戶之代價」等語(本院卷二第26頁以下)。而證人王婕羽為與被告一同遭檢察官起訴之同案被告,然其於準備程序中坦承基於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上述王婕羽中信帳戶,並觸犯上開二罪,有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卷一第321頁),故證人王婕羽上開證述顯然等同於不利於己之自白,若非果有此情,證人王婕羽顯無理由平白自證己罪。而證人王婕羽當庭提出被告在社群軟體上發出之訊息「收!收!收!」、「國泰!中信!永豐!」、「一天4000」、「躺著賺!夠巴結的在(再)私訊我!」之網頁截圖(本院卷二第75頁以下),被告對其有發出上開訊息並不爭執,僅稱「我是幫朋友代傳訊息」等語(本卷卷二第35頁),足見證人王婕羽之證詞可信。則就被告媒介同案被告王婕羽提供附表二所示帳戶部分,其顯然明知是要以每天4千元之代價,要求他人提供帳戶,而且不用任何相對的付出,就能每日坐收高額報酬,且對於收取帳戶之用途毫不在意,而被告一再供承是介紹證人王婕羽提供帳戶給自己提供帳戶的同一對象,足見不論是被告媒介提供同案被告王婕羽申辦之帳戶,或是提供自己申辦的帳戶,都顯無任何信任收受者之基礎,而可認為具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二)被告雖辯稱其是因相信可以透過「梅花三」投資獲利,並稱其自己確有投資數千元,且被告知有獲利等語,然其未曾提出任何證據方法佐證其說詞;且依照其承認在社群軟體上之上開貼文,已明確告知證人王婕羽等友人,不需要有任何投資,只要交付帳戶就能賺取每日4千元之報酬;又於與證人王婕羽之對話中,當證人王婕羽質問「是你當初說賭場出金不會有問題」等語時,被告並未反駁(本院卷二第80頁。被告上開張貼訊息之內容及與證人王婕羽之對話,顯與被告於應訊時之上開辯解不合。
(三)關於在網路上看到的訊息,是工作機會?或是投資機會:被告於111年7月1日準備程序及110年10月8日警詢中均稱,是看到「賺錢機會」、「投資代操」之訊息,並進而告知王婕羽等人等語(本院卷一第113頁、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3頁),但核與其於110年12月20日警詢中所稱「酒店停業期間,我在社群軟體臉書求職社團看到有人應徵投資代操作的員工,我有告知王婕羽有這個工作機會」等語(筆錄第2頁),表明其看到且告知王婕羽的是「有工作的機會」等情明顯不符,更與證人王婕羽所提出上述被告在社群軟體上張貼以每日4千元之代價收取帳戶等節矛盾。
(四)縱認被告確有因投資網站之代為操作而獲利,然領取獲利、收取款項,只需要提供自己的帳戶帳號供對方匯款即可,根本不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更遑論告知密碼,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自己也知之甚詳(本院卷一第354頁準備程序筆錄),可見被告確實沒有正常、合理的原因而交付其申辦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
(五)依被告上開在社群軟體上之發文「躺著賺」、「每天4千元」,以及其於準備程序中所稱「我投資2千元,幾天後對方告訴我已經獲利1-2萬元」等語,若被告果然相信「梅花三」之話術,並且認為「梅花三」之收購帳戶行為合法,其大可將此訊息告知如父母等至親,但其卻稱不曾將此訊息告知父母,顯與常理不合。
(六)關於為何未將該等投資或提供帳戶賺錢的訊息告知父母,被告雖於準備程序中辯稱「(問:這麼好的獲利管道,有無告知家人?)因我從18歲起就自己獨立,我沒告訴父母,因他們有自己的工作」、「我那段期間跟家人關係不好,當時家人沒有金援我」等語(本院卷一第114頁、第354頁),但其卻於110年12月22日偵訊中稱:「當時因為疫情,沒有工作,經濟上有點吃緊,家裡人多少會給一些零用錢,但我不習慣跟家裡拿錢。在二級警戒前我的中信帳戶都還有在使用,我家人偶爾會匯零用錢給我花用,我提供中信出去時家人並不知道。家人若要給我零用錢,多半是用匯款,匯到中信或台新,主要是匯到中信,我如果人在屏東的話,家人就當面給我現金花用」等語(筆錄第4頁),表示在疫情期間其雖然收入減少,但家人會持續給零用錢,故若其果然相信該等投資訊息(合法、合理),且會公告友人周知,顯無理由不告訴家人、父母,但其竟然不曾告知父母,顯然是因為被告本來就不認為果然有此合法、合理可信的投資或出租帳戶訊息。其於準備程序中強調因與家人關係不好,所以不會將此投資營利訊息告知家人,顯然是卸責之詞。
(七)關於被告所告知提供帳戶之用途為何,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是為領取投資之獲利,但其卻是向證人王婕羽及另案也是透過被告而提供帳戶而遭詐欺集團使用之被告李宗哲稱,是作為賭場出金、博奕使用等語(李宗哲之偵詢筆錄參見110年度偵字第8580號卷第57-59頁),而李宗哲坦承其幫助犯行,可見沒有卸責之動機與情事,故被告於審理中之此項供述、辯解,顯與其實際上告知證人王婕羽、李宗哲的都不符。      
(八)被告雖辯稱因相信「梅花三」之話術,認為自己有因投資2千元而可以經由提供帳戶領取數萬元之獲利,但其也供稱「於110年07月07日左右對方跟我表示他會請他朋友跟我拿存摺、提款卡,並且約定高雄市的中正二路附近面交給他,並稱3~5天會拿錢給我」等語(110年10月8日警詢筆錄第13頁),則依其所辯,應該合理期待最晚在同年7月12日以後可以拿到其所主張的「獲利」,但於逾期後被告並未取得該筆獲利,就應該知道對方的話術不實,是惡意詐取其存摺等資料,但其竟然仍在同年7月31日還陪同證人王婕羽辦理約定帳戶並交付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當然顯然不可能仍然相信「梅花三」之話術,但其竟仍收取證人王婕羽所交付之帳戶,除可見其辯解不實,並益徵其確有提供本案2個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九)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既有上述前後矛盾及與事理、其他卷證不合之處,顯難採信,並可見被告並無正當理由及確信之基礎,就將本案2個帳戶交給「梅花三」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四、另自詐騙集團之角度衡酌,該集團之成員既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其犯罪所得,當知一般人如得知帳戶存摺、提款卡、印鑑等物被騙取,為防止騙得之人做為不法使用,必定於發現後立即報警並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其等向他人詐欺取財,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其詐欺取財所得之款項,是以詐騙集團當會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立即報警及掛失止付,以使其等能於一定期間內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避免大費周章從事犯罪行為,最後卻分文未得,而被告早在110年7月7日就交付本案帳戶,而(依照被告所辯)對方並未依約給付款項,若非被告另與收取帳戶者有聯繫管道及獲利方式,對方理應擔心被告除掛失被告自己申請的帳戶外,也會掛失證人王婕羽所提供之帳戶,但該集團不但在遠逾約定交付被告「投資之獲利」期限(同年7月12日左右)後之同年7月31日繼續收受證人王婕羽所提供之帳戶,並持續使用以犯罪,完全不擔心其食言未給付被告「投資之獲利」會使被告警覺被騙,足見該集團也知道被告有容任其等使用本案2帳戶之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既有上述前後矛盾及與事理、卷證不合之處,顯無可採,被告應係自行將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且按目前社會現況,一般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便利,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一般並無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而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取得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欺提款工具,使他人陷於錯誤後轉帳再予提領之方式,掩飾或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他人,縱使並不確知其交付帳戶後取得之人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然上開犯罪型態既為現今社會犯罪常態之一,對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為詐欺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當為被告所可能預見,而該帳戶嗣確供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用,並不違背其本意,被告應具備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核被告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各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騙數名被害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且同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罪,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二)被告上開2個提供帳戶行為(提供自己與同案被告王婕羽所申請的帳戶),時間、地點及正犯嗣後詐騙之被害人都不同,顯是基於不同犯意所為,應分論併罰。
(三)原公訴意旨及部分併辦意旨雖未敘明是論究被告有幾個幫助犯行、應論究幾個罪,然經本院向檢察官確認後,業經公訴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當庭說明、主張要一併論究被告提供同案被告王婕羽所申辦帳戶之幫助犯行(本院卷一第377頁、卷二第23頁),且於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中也主張「王婕羽透過蔣仲崴介紹知悉上開投資代操網站,乃於110年7月31日某時,由蔣仲崴陪將所申辦之王婕羽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提供予不詳之人」等節,可見於起訴時就已經主張了被告協助王婕羽提供帳戶之行為,應認為該部分幫助犯行確在起訴範圍中,故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後予以審理、判決。
(四)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幫助犯,並未為詐騙或隱匿犯罪所得之犯行,亦無證據證明有朋分犯罪所得,惡性較正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非劣、交付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除使該集團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及金流,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並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惟念其僅係提供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尚不及正犯;考量其造成2個帳戶各合計造成被害人均約百萬元之損失,且未賠償,又於歷次應訊過程中反覆供述,且於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之過程中,位居蒐集之地位,惡性顯較同案被告王婕羽及另案被告李宗哲等人為大,及其智識程度及家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蔣仲崴中信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陳維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g」結識被害人,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5日15時42分許
34,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6-27頁】
③網銀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影本【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110年7月15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2
葉秀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某時許,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HOTCOINX網站,被害人註冊該網站後加入該網站通訊軟體LINE群組,該群組內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7時45分許

1,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38-41頁】
③網銀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43頁】
3
王柏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HOTCOINX網站,被害人註冊該網站後加入該網站通訊軟體LINE群組,該群組內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26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③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51-52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53-56頁】
110年7月13日13時54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4
游富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社群網站FB帳號「陳熙」、LINE暱稱「熙 Tyra」之人,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LINE暱稱「李建成」、「SMART客服」、「入資專員」等帳號,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31分許

1,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65-70頁】
③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LINE帳號首頁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1-73頁】
5
曾哲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帳號「Hebe」之人,向被害人佯稱加入LINE暱稱「Queenie」好友,依其指示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1時43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4-85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幣轉帳交易紀錄【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8-96頁】
110年7月12日21時44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6
林嘉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巔峰再起Back To Top」通訊軟體LINE群組,該群組內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38分
3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09-113頁】
③網銀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轉帳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18-133、135-226頁】
110年7月12日20時53分
2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7
巫鈺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14時許,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BODA」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宏銘」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41分
1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7-24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5-29頁】
8
林良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未來之船Ship future」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40分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32-39頁】
③LINE帳號首頁截圖、網銀台幣存款總覽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41-43頁】
9
林叡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通訊軟體LINE群組「GWS」,透過該群組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39分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5-19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1-30頁】
10
陳芳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Allan.Chen(財經總導)」,向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4時49分許

328,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縣北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3-25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竹縣北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7、35-47頁】
11
葉亮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博益」群組,向被害人佯稱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謝鎮宇」、「LARA」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2時48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0-7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帳紀錄截圖【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63-67頁】
110年7月13日12時49分許
41,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12
謝侑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張蓉薰」,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薰薰」向被害人佯稱可註冊「SMART」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7時53分許

22,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22號卷第123-125頁】
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1偵422號卷第115-122頁】
13
蕭宏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未來趨勢Futuretrend」向告訴人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3時23分許
3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39-41頁】
②轉帳紀錄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竹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43-73頁】
14
陳冠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註冊「MU」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2日18時34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69-297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99-312頁】
15
李曜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自稱「翔睿」,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曜玄訛稱其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失敗,須填補差額新臺幣84,00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先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5日15時42分許
50,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7-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1559號卷第55-61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截圖【111偵11559號卷第37-54頁】
110年7月15日16時6分許
34,000元
蔣仲崴中信帳戶

附表二(王婕羽中信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陳永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奧丁」投資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巧怡」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3時41分
5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39-145頁】
③網銀台幣轉帳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47頁】
110年8月3日13時42分
2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2
黃瑋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20時14分許透過YOUTUBE網站連結通訊軟體LINE群組「保德信投資」,透過該群組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22時14分
3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55-159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63-168頁】
3
陳沛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15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B連結「鑫禾娛樂城」網站,以LINE暱稱「Wilson」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21時51分
3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71-173頁】
③LINE對話紀錄譯文及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79-195頁】
4
陳聖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透過LINE暱稱「莉莉」向被害人推銷「亞洲理財通」網站,並以LINE暱稱「Alyssa」等帳號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15時46分
15,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03-209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15-223頁】
5
畢庭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19時10分透Instagram帳號「林喬恩」發布誠徵蝦皮幫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tt0902」等帳號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16時38分
3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33-235頁】
③聯邦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43-24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47-249頁】
110年8月2日17時5分
3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6
陳秀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17時29分輾轉透過葉翔鈞介紹被害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SUMMIT WORLD」,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14時13分
2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0956號卷第121-122、127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0偵10956號卷第123-126頁】
7
林麗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林信穎」,向被害人佯稱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HKOBD客服中心」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3時42分許

88,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181號卷第21-27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轉帳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181號卷第35-41頁】
8
錢雅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12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Max葉專員」,向被害人佯稱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Summit World財務客服」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22時35分許

35,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10偵10575號卷第97-99頁】
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及【110偵10575號卷第115-131頁】
9
陳渝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簡單職務輕鬆收入」,向被害人佯稱註冊「Fusion」投資網站並依通訊軟體LINE帳號「fusion客服中心」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3時11分許

39,1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10偵11628號卷第63-64、74-79頁】
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110偵11628號卷第81-89頁】
10
黎思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敬軒」,向被害人佯稱可註冊「mitra」投資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2時59分許

4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26-149頁】
③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91-104頁】
④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帳紀錄截圖【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05-119頁】
11
陳思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透過「Mitrade」投資網站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益鼎E指賺-每日收入的好友」,以該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3時25分許

3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楠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9、35-46頁】
③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帳紀錄截圖【高市警楠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1-34頁】
12
郭芷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透過透過社群網站FB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號「YU TONG」,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CLK2BTC財務客服投資網站」、「張振宇Eden」向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20時11分許

31,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2084號卷第17、21-25頁】
③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110偵12084號卷第33-36頁】
13
郭雲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透過社群軟體FB投資廣告,連結通訊軟體帳號「林專員」向告訴人郭雲梅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雲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3時35分許
3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枋警偵00000000000號卷第30-33頁】
③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截圖【枋警偵00000000000號卷第34-42頁】
14
沈柏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透過YOUTUBE投資廣告向告訴人沈柏亨誆稱可帶領其操作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22時19分許
8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979號卷第25-39頁】
15
陳譓如
於110年7月28日起,自稱「楊珮妤」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佯稱:在「SMART+先進智慧投資助理」網站操作外匯賺錢云云,告訴人不疑有他,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20時58分許
41,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7-25頁】
③存摺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竹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39-65頁】
④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裴美樺)【竹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67頁】
16
葉林肯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某臉書網頁上登載投資獲利之不實廣告,適告訴人於110年7月3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該不實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加入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群組,並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18時50分許
15,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31131號卷第43-49頁】
③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翻拍照片【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31131號卷第55-57頁】
17
蔡瓊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15時34分前之某日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投貢虛擬貨幣為由,邀約告訴人投資比特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3日15時34分許
5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大鵬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8953號卷第65-66頁】
③投資頁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11偵8953號卷第69-123頁】
110年8月3日15時36分許
5,2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18
林冠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後,對告訴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18時29分許
5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53-55頁】
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58-124頁】
④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嘉民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125-136頁】
110年8月5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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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馨文
告訴人於110年7月30日在臉書上見及「Summit World之投資公司廣告」後,主動加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於獲利後欲申請出金時,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須先匯入款項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7010號函暨客戶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83-107頁】
②對話紀錄、Summit World之投資公司廣告頁面擷圖及中國信託銀行ATM匯款轉帳收據【111軍偵167號卷第201-249頁】
110年8月5日13時42分許
2萬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
110年8月5日13時44分許
1萬5,000元
王婕羽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