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正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家
正犯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蘇家正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固修正公布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但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未變動,是以本案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所載之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憑;被告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累犯要件。且
審酌被告前案所犯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本案同一罪質之
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較薄弱,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亦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等語應有所據,本院亦認如加重本案各罪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
犯後尚能坦承
犯行,兼衡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構成
累犯部分不重複加重刑責)、本案未肇事傷人之情節、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081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家正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11月12日確定,於
108年12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蘇家正不知悔改,於112年12月11日15時許,在屏東縣○○鎮○○○街000號「東之港汽車旅館」飲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翌日(12日)3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3時20分許,行經東港鎮水源二街時,因轉彎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並發覺其渾身酒氣,於同日3時26分許對蘇家正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蘇家正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偵查報告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2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亦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察官 蔡榮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