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婉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09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05號、第5799號、第9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宋婉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