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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永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號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報告編號3113D026、3113D027、3113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報告編號3113D029、3113D030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可認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0481公克,驗餘重量0.042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1181公克,驗餘重量0.1114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1298公克,驗餘重量0.1240公克。
4
殘渣袋
5個
5
吸食器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