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坤源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孫坤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5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66、210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
㈡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3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845號、100年10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3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2月7日調科壹字第1012300157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3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