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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榮清涉嫌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44、8505、1040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且檢察官偵查後亦未查獲暱稱「政」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各事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案物外包裝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235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6包(含包裝袋6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驗餘淨重合計3,020.29公克)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