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延賞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
毛重合計肆點參公克)
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延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69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01年3月9日10時、11時許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59號
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101年6月26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
可稽。
㈡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毛重合計4.3公克),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等件在卷足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