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忠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顏忠生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6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3份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2公克。
2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0公克。
3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2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