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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子瑋本案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82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1.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