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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0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軍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軍見其鄰居即告訴人康郁娟將貓置放於其車庫之籠子內,認為有不當飼養之情事,竟基於妨害秘密之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8日11時28分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住處,以其個人之Iphone手機,透過共用牆壁之間隙,拍攝告訴人位於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車庫,以此方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