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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4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曜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曜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曜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見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檢察官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509號
  被   告 吳曜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曜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毒偵字第1551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6月16日晚間某時許,在其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現居處內,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涉嫌另案,經警於同年月19日持搜索票前往現居處執行搜索,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而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曜宏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屏民和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屏民和00000000;申請單編號:R112X01335)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靜慧
               檢 察 官 何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