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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6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申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申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許申坪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8、884、997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酌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考量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
  被   告 許申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申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8、884、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9日11時4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112年10月9日到案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許申坪矢口否認於採尿前120小時內曾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期間有吃耐適恩的藥,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是吃該藥造成等語,惟查,參之耐適恩藥品成份未含甲基安非他命,而被告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205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835ng/ml),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而該中心之確認檢驗係採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採尿前120小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余  彬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