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妤
具 保 人 江承軒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承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承軒因被告蘇嘉妤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蘇嘉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江承軒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曾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
拘提及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高雄地檢署及臺中地檢署拘提等,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高雄地檢署112年10月27日雄檢信嵩112執助976字第1129086270號函影本、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臺中地檢署112年11月17日中檢介庚112執助2673字第1129133195號函影本、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11月10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20052859號函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11月28日屏檢錦敬112執4011字第1129049208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現並已由屏東地檢署通緝中等情,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