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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駿賢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晟瑋
選任辯護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駿賢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