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德
具 保 人 郭千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千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
經查,被告方文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148號),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人郭千慈如數繳納現金後,由法院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5至59、63至65頁)。 ㈡
嗣經本院
傳喚被告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審理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帶同或通知被告屆期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
送達證書、本院113年2月20日刑事報到單、同日審判筆錄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7、179、191至194頁)。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
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復經另案執行案件
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
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