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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茂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94、395、396、39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561、10348、13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茂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