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44、12937、13341、13523、13793、13880、16231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371號、113年度偵字第34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
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審理。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