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管平
蔡三勇
賴紹唐
蘇素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管平、蔡三勇、賴紹唐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
被告蘇素燕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