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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上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順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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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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