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袁亞紅
被 告 鄭國華
屏東市公所
上一人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張堯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國華被訴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
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按。則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
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