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許文居
張妹
許祐瑋
許祐愷
許祐嘉
上 三 人
被 告 曾家鴻
金鑫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宗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41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