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刑補字第2號
補償請求人 莊清安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拾日內,
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所憑之
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
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
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撤回
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
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
補正,而逾期不
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
刑事補償之請求,應表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
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補償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
刑事補償,其書狀僅泛稱「勒戒2次,第3次戒治後多了4個
有期徒刑為補償日數」,並未明確表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
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請求人於10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其
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