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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合計驗餘淨重貳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瑞儀本案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4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合計驗餘淨重2.3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